男子多次盗窃6次,被判刑6次
这也意味着,在过去的十年里,钟玉学一直在盗窃、判刑、监禁、监禁、盗窃和再次监禁;在接下来的五项判决中,他一次又一次地是累犯,即使盗窃是未遂的,他也一次又一次地被判刑。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钟玉学的判决大多在两年以下,一般很难减刑。此外,由于其累犯身份,被告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盗窃和监禁的恶性循环。
钟玉雪最近的盗窃是2017年4月9日。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4月9日2时许,钟玉雪来到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151号二楼受害人曹家,用千斤顶扩大曹家的防盗网,进入曹家的卧室偷一件黑色皮衣和一件OPPO手机和现金370元,然后逃离现场。但在逃跑过程中,被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巡逻队员黄、丁抓获。同一天,钟玉雪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31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玉雪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款2000元。判决显示,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了三种情况:1、累犯;2、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3、被动归还赃物。判决结束后,钟玉雪上诉,提出盗窃金额未达到较大标准,被动归还赃物,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积极支付罚款,一审量刑过重。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钟玉雪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年间不断入狱出狱
所谓累犯,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受到一定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那么,建立一般累犯的条件是什么呢?
1.主观条件:前后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这与第65条第一款相对应,即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映了对累犯范围的立法控制,重点是惩罚那些主观犯罪的行为。
2.刑罚条件:前罪和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逻辑上讲,无期徒刑和死刑没有执行,但根据中国的减刑和假释制度,以及宪法规定的赦免制度,上述两种刑罚可能是累犯。应当指出,前罪的刑罚已经被实际判处和执行,是一种现有的刑罚,然后罪的刑罚还没有实际判处,只是一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犯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或赦免后五年内。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起始时间点,这里的执行是指主要刑事执行,同时判处附加刑,附加刑是否不影响累犯的构成;执行刑罚,包括实际执行有期徒刑,还包括假释考试期满;缓刑罪犯在缓刑考试期间犯新罪,不构成累犯,但应当撤销缓刑,旧罪与新罪一起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期满后未执行原刑罚的,属于 累犯;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罚没有执行,即使不是执行,也不是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期满后未执行原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以上是简要介绍男子多次盗窃6次,10年监禁,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