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官泪流满面,自称被扇了2000多耳光逼供
新浪新闻报道称,2013年5月,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原党委书记吕子江案件公开二审。在审判期间,吕子江全面供应。吕子江在审判中喊道:为了得到他们想要的所谓证据,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院和武警一口气打了我2000多个耳光!他们还把我绑在床上6天,拳打脚踢,我可以脱下衣服当场检查!他还哭了起来: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院指示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用电警棍把我弄晕,强迫我强奸!已经持续了三次了!这一声明引起了观众的轩然大波,我绝食了170多天,不是为了死亡,而是为了活着。
对此,永康市检察院纪检部门负责人当庭驳斥:我们把他绑在床上。事实上,他拒绝吃饭是因为绝食。人很虚弱。我们安排他去医院治疗。他非常不配合治疗。他经常拔掉营养液和静脉输液管。有时候他一天拔几次,还吐痰辱骂办案人员。为了输液治疗和健康,医院采用了患者专用的腕部护理方法,而不是像他说的那样把他绑在床上。治疗期间,办案人员轮流给他端屎端尿。就像他说的,鸡奸和扇耳光是不可能发生的。
在这方面,金华检察院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没有发现吕子江的刑讯逼供。随后,检察官向社会公布了真相:吕子江的供词完全是为了欺骗公众的同情。
刑讯逼供是什么?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包括纪检监察等)以肉刑、变相肉刑甚至精神刑等残酷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身心,获得其供述的极其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从而造成严重伤害、死亡亡、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中国法律禁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特别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禁止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的建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暴力,如吊装、捆绑、殴打等折磨人的身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破坏和折磨,如冷冻、饥饿、烘烤、烘干等。这种犯罪可以通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来确定。第三,必须有强制供词,即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作出行为人所期望的供词。诱导和指导是错误的审判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活动。构成这一主要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主观上,它只能是故意的,并有强迫供词的目的。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供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供词是否符合事实,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强迫供词,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犯罪。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判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审前会议,向控方和辩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疑问的,应当解释情况和理由,继续审判。
本案中,被告吕子江提出被刑讯逼供。人民法院认为有疑问的,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并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非法证据排除情况。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