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电信诈骗案告破
810名电信诈骗嫌疑人于2013年1月在长春火车站被长春警方从缅甸押解回国。据悉,这10名犯罪嫌疑人自2013年1月起犯罪235起,跨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金额360万元。2017年8月8日19时20分,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发生电信诈骗案。当受害者李在网上联系上海一笔小额贷款时,他在6000元后被骗自杀。
810名电信诈骗嫌疑人于2013年1月在长春火车站被长春警方从缅甸押解回国。据悉,这十名犯罪嫌疑人自2013年1月起作案235起,跨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金额360万元。8月29日,在长春火车站,长春警方将10名电信诈骗嫌疑人从缅甸押解回国。
事件发生后,警方立即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进行调查。经过大量的数据分析,警方很快发现这是一个以小额贷款为手段的电信网络欺诈团伙。该团伙通过建立所谓的小额贷款平台来吸引和吸引受害者参与,然后通过技术手段欺骗和挪用受害者的钱。8月29日,在长春火车站,10名电信欺诈嫌疑人被长春警方从缅甸护送回云南。据报道,自2013年1月以来,10名嫌疑人罪235起,跨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360万元。经过仔细调查,工作组发现该团伙藏在云南边界。8月14日,工作组前往云南。
810名电信诈骗嫌疑人于1月29日在长春火车站被长春警方从缅甸押解回国。据报道,自2013年1月人自2013年1月起作案235起,跨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金额360万元。经协调,缅甸佤邦警方同意专案组参与逮捕。8月24日凌晨,专案组摧毁了两个诈骗窝点,逮捕了10名中国嫌疑人。警方还当场缴获了10多台笔记本电脑、几十部手机和大量银行卡。U盾、移动WIFI等待犯罪工具。经调查,10名犯罪嫌疑人自2013年1月起犯罪235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24个,涉案金额360万元。
10嫌疑人被从缅甸押解回国
在电信欺诈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管辖权。首先,案件的管辖权。《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什么是犯罪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场所是指犯罪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场所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
但在这种情况下,在判断管辖权时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就某一具体事实而言,嫌疑人在A地网引诱受害者,受害者B在网络上被骗,行骗地和被骗地都是犯罪发生地,就会出现A地与B从整个案件来看,A被害人被骗后,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犯罪嫌疑人先后诈骗C地的胡某、D吴某等,所以A地方司法机关能否管辖C地和D地方案件也会有争议。
根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几起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场所的公安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起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管辖。A、B、C、D等地司法机关有管辖权,但由于A地方司法机关应当首先受理整个案件A地方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被告的公平量刑。
其次,在虚拟世界中,未见面的罪犯是否可以构成犯罪集团。中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组成的更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这种情况下,朱秋华以支付会费的形式加入了V9该平台,该平台提供商店和其他技术支持,客户直接将资金转移到后台,并在后台分享五到五个部分。在犯罪分工中,有最高级的程序作者,负责创建、维护、管理网络平台、招聘、审计、培训、接受在线赃物;负责吸引受害人交易、窃取受害人账户、密码、窃取受害人财产的积极参与者;帮助上述积极参与者办理银行信用卡,按要求转账,帮助购买网络虚拟货币、销售赃物的一般参与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作者认为,虽然网络嫌疑人不知道真实身份,没有面对面的意图沟通,但嫌疑人明确知道他们在与他人合作,分工明确,犯罪行为可能的后果是明确和希望的。他们在统一的平台上实施犯罪,并根据事先的协议进行分工,并分配利润。因此,即使在虚拟分工中,它们仍然可以构成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