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草案二审有哪些变化?
一审稿
此前,中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国歌法。自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和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建议制定国歌法。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歌立法作出了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歌立法纳入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6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国歌法草案,昨天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
初稿的法律责任条款主要针对一种情况:在公共场所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的方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拘留不少于15天。
在这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万湖南、陈朱和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侮辱国歌应加重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万湖南当时说:就像一些香港议员侮辱中国国旗一样,它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我建议在 由公安机关拘留15天以下 之前,即 侮辱国歌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由公安机关拘留15天以下 ,等级明确,今后遇到类似情况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郑功成委员提出, 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应在15天内拘留 ,这是侮辱国歌的最高代价,反复教学和犯罪?应该总是有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二审稿
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昨日提交审议的二审草案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在公共场所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的方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1 使用场合
商业广告拟禁用国歌
昨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审国歌法草案明确列出了禁止些场合禁止唱国歌的禁止条款:国歌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私人葬礼等不合适场合,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
哪些场合禁止唱国歌?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年6月首次审议国歌法草案时讨论的焦点。一审草案规定,国歌不得在不合适的场合演唱或播放,如私人葬礼活动;国歌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和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
在这方面,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建议,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公共福利广告是可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些成员建议,不允许唱或使用国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人建议,应增加如何通过互联网处理损害国歌形象的内容,如国歌不得用于电话、电脑、彩信、互联网等铃声和唤醒信号。
针对上述建议,二审稿区分了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明确提出国歌不得变相用于商业广告。但二审稿未涉及下载国歌作为手机铃声等互联网使用国歌的情况。
重点2 学校教育
国歌拟入中小学教材
昨日,国歌法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
在之前的初稿中,国歌的学校教育规定:国歌被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教科书。全日制中小学应以国歌歌词和音乐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学生学习唱国歌。
在这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建议,学校不仅要教国歌,还要把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采纳了上述建议。二审稿提出,中小学应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学生学习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的演唱礼仪。
焦点3 官方版
国歌词谱拟用分布式布局
唱国歌主要是哪个版本?对此,2月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审国歌法草案时,草案附上国歌官方标准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后,同年第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音乐家提出,上述国歌词谱的布局采用了五线谱和简单谱的混合布局,不符合当前一般的曲谱布局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与宣传部沟通后,宣传部组织中国音乐家协会和部分音乐家审批国歌词谱和排版。审批意见提出,应改为五线谱和简单分类的布局。因此,调整了第二稿附件中国歌词谱的布局。
焦点4 适用范围
拟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
昨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审国歌法草案。全国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经研究,建议在下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将国歌法纳入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
两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国歌法草案时,乔晓阳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在香港、澳门两个特区,凡是体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象征、国家标志、国防外交等等,体现“一国”的都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国旗法、国徽法都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国歌法也应该列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歌法属于国家主权,应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需要及时纳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经研究,建议在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将国歌法纳入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
热议
如何处理私人场合的侮辱国歌?
委员建议删除公共场所的限定条件
“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时,该条款引发热议,韩晓武、王乃坤、闫小培、汪毅夫、郎胜、苏泽林、严以新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个相同的问题:私人场合侮辱国歌该如何处理?
韩晓武说,上述条款是对故意侮辱国歌的惩罚性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一开始,将侮辱国歌限制在 公共场所是不合适的。根据这一规定, 私人场合可以吗?这里实际上有一个指导问题,他说, 在公共场合太模糊了,有时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很难定义。
王乃坤提出,在 公共场所受到惩罚是否意味着在其他场合,如朋友聚会,不受惩罚?
王毅夫说:有恶意的不良行为,无论是否是公共场所,都应该停止和惩罚。例如,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在公共场所停止和处罚;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家庭,即家庭暴力,也应当停止和处罚。他建议删除公共场所的限制。
郎生说:我同意王毅夫委员的建议。。无论是公共场所、私人场所还是网络空间社交平台,都不能有这样的行为(侮辱国歌),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苏泽林建议,公共场所的限制需要考虑,因为这项法律出台后,国歌的歌词和曲谱是合法的,篡改是违法的。此外, 的概念也在扩展,不同于传统的公共场所,包括互联网QQ群等可以算是公共场所。篡改在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都是违法的。我建议去掉限制词( 在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