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用漏洞偷卖游戏装备20万
李在生活中非常内向,但在游戏世界里,他是一个真正的大师玩家,遇到了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在小组里聊天,看到别人讨论偷玩家的游戏账户和密码,然后转售游戏设备和金币可以赚钱,李突然兴奋起来。
首先,按照网友提供的方式,联系网上卖游戏账号和密码的人。从他们手中购买账号和密码后,他直接登录游戏,将别人的游戏币和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游戏账号。工作了一段时间,李发现这个过程繁琐,利润不多。他开始学习新的方法。
杨,也是95后,是李游戏世界的战友。李在研究赚钱的方式时,告诉了杨他的想法。杨立即同意两人一起行动。李通过免费下载或购买获得了数百万个账户和密码,但这些密码中的大多数可能不正确。因此,李使用一些非法软件检测这些账户和密码,并将正确的账户和密码发送给杨和另一位网友。在盗取游戏币和设备出售利润后,他们将分配利益。短短一年多,李和杨利用这种方利20多万元。
近日,法院判处李、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处3年5万元罚款和2年6个月3万元罚款。
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吗?
刑法是保护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法律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一旦这种侵权行为不能有效地依照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允许这种行为将对国家法律秩序构成根本威胁,就需要使用惩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等同于真正的侵权或犯罪? 美国学者Gregory Lastowka和Dan Hunter认为: 虚拟犯罪本质上相当于现实中存在的犯罪,尽管它没有真正发生,或者没有真正的形式或名称。这是修饰语虚拟的本义,可能包括可能导致或与真实犯罪相同的后果或具有相同真实犯罪本质的在线犯罪。……这种犯罪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真正的心理损害、 社会意义和金钱损害,也可能严重违反人们对行为的合理和明智的期望。当虚拟财产受到与普通财产相同的法律保护时,就可以成为盗窃的犯罪对象,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将虚拟财产盗窃纳入刑法是维护和发展中国游戏产业的需要,然而,刑法规定虚拟财产的盗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得违反刑法的谦虚原则。虚拟财产的盗窃不仅使受害者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且危及中国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侵犯了现实社会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对虚拟财产的盗窃给予刑罚制裁也可以起到预防和抑制这种行为的作用。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必要性。
首先,盗窃虚拟财产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各种技术或非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游戏账户和密码,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目的。常见的手段是:使用木马程序窃取玩家的帐户和密码;通过远程控制窃取他人的游戏帐户和密码;入侵游戏服务器;使用插件传输木马程序;直接窃取他人的游戏帐户和密码。其次,绝大多数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人都是年轻人。根据《2012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12年,中国在线游戏用户19-22年龄组的用户占这类用户总数27.5%,其次是23-25年龄组,占用户总数20.3%.只要是年满l6一岁时,具有识别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满足了盗窃犯罪主体的要求。第三,虚拟财产盗窃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的,即知道他们的盗窃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虚拟财产。最后,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产。虚拟财产的盗窃不仅损害了虚拟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控制,而且损害了公众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感。
综上所述,盗窃虚拟财产是行为人在虚拟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黑客等秘密手段获取虚拟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虚拟财产,使虚拟财产无法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或继续获得相同水平的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窃取,使虚拟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失去其在线游戏中的游戏设备和游戏货币,从而控制和控制虚拟财产。从本质上讲,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一般盗窃 非法占有、秘密盗窃的基本特征,与一般盗窃不一致。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不违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犯罪的法律原则。
行为人盗窃虚拟财产,必须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不可避免地涉及犯罪,很可能同时违反盗窃(刑法第264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第285条第1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第285条第3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第286条)等。此时,处理原则应当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实施数罪并罚和从重罪处罚。
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刑法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涉案犯罪应当从重罪中解决。此时,涉案犯罪是判决中的一种犯罪,即涉案犯罪应当采取吸收的原则,并根据几种犯罪行为中最重的犯罪进行定罪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