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厅官最后的疯狂:和弟弟一起挪用国家资金920万
据《法制晚报》报道,广西体育局前副局长、巡视员张冬梅因与弟弟贪污920万元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60岁的部门级女干部于2013年至2016年犯罪,早在2012年就退居二线。换句话说,这个人59岁,上演了最后的疯狂。
广西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发现,2013年至2016年,张东梅担任广西体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非法占有体育产业发展指导资金,弟弟张耀军(案件处理),利用职务,骗取广西体育产业发展指导资金420万元,涉嫌腐败。同时,张东梅帮助弟弟张耀军解决公司资本周转困难,利用职权,通过项目资金帮助张耀军摆脱业务困境,使张耀军实际控制两家公司获得广西体育产业发展指导资金500万元,造成国民经济利益损失500万元。
贪污罪是什么?
腐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腐败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降低了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了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综上所述,无非是通过贪污、盗窃、诈骗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转让给自己或己或者他人的行为。综上所述,贪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隐瞒或者扣留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应当上交的不上交,应当支付的不上交,应当入账的不上交。二是非法转售或者擅自赠送自己管理、使用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三是私下使用或者非法占有追回的赃物或者罚款。盗窃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即监守自盗。出纳只利用熟悉本单位情况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管理的财产,构成盗窃罪。骗取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或者伪造工资表,骗取工资或者伪造工资等级。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为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理论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张冬梅为非法占有体育产业发展指导资金,与弟弟张耀军(另案处理)秘密谋划,利用职务骗取广西体育产业发展指导资金420万元。涉嫌腐败的,以腐败罪追究刑事责任。欲了解更多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