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军官骗色
杨出生于1971年,住在湖北省汉川市,具有初中文化水平。他看到许多年轻女性非常喜欢士兵,所以他想到在近50岁时假装是一名士兵。
2015年春节后,杨某购买了一批武警制式军服、迷彩服等服饰,又通过QQ号码,使用杨B、杨C等网络名称假武警部队现役军官,添加女性朋友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杨冒充单身武警部队现役军官,发送军装照片,欺骗对方的善意和信任,以婚姻为诱饵,诱使女性受害者与其发生性关系。
据核实,杨利用上述手段欺骗了受害人陈、郑、邓、林、齐等五名年轻女性在其住所发生性关系。今年年初,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对杨进行了调查逮捕,并在汕头榕江路的一家公司逮捕。
不骗钱也构成犯罪
冒充军事欺诈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军事身份或者职称,进行欺诈,损害武装部队的威望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伪造军人身份或职称、诈骗。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身份或职称的行为。行为人冒充非军人身份,如冒充党员、高级干部子女、烈士子女、私营或集体企业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等,不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欺诈罪或者其他犯罪。所谓冒充士兵,既可以是士兵,也可以是军官;既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队的士兵,也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的士兵。具体来说,有些非军人冒充士兵,或者穿着军装,或者携带、使用军官证书、士兵证书、文职干部证书;或者自称是军事机关、军队、大学、医院、科研单位的军官、士兵、学生等。有些人是士兵,但假装不属于他们自己的身份。如果士兵冒充军官,也可以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炫耀和欺骗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以假军人身份或者职称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欺骗非法利益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欺骗,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军人的标志、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与他人开业、签订合同、招聘、招聘、招聘等欺骗他人资金;冒充军人欺骗组织、单位信任,获得荣誉、职务等政治资本;冒充军人欺骗他人的爱,结婚或玩女人;等等。一般具有连续性和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应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个要素必须同时有有机联系,才能满足欺诈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只冒充军事身份或职称,但没有欺骗非法利益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冒充军事行为,欺骗非法利益,但欺骗非法利益不是冒充军事手段,即两种行为之间没有有机联系,也不构成冒充军事欺诈。欺骗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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