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古城的女游客被打毁
20162011年11月11日凌晨,辽宁女孩小董和她的两个朋友在丽江古城一家名为宁朗的烧烤店被殴打,先是被瓶子砸碎,然后被瓶子划伤。经过几轮殴打,受伤最严重的小董面目全非,几厘米长的伤口从眼角爬到左鼻翼。
后来,据小董和受害者之一的烧烤店老板说,他们在店里吃烧烤,然后五六个人来到烧烤屋大厅吃烧烤。席间,有人一直在向小董学习说话。学完后,他转过身来。然后大家都笑了。小董当时没说话。
小董说,她没想到自己的宽容并没有让对方停止这种行为。即使对方挑衅殴打她,肇事者也用破酒瓶划伤了她的脸。
小董被打前后完全不一样。看到她被打后伤痕累累的脸,真的很震撼。医生认为小董的脸基本上很难恢复以前的样子。
被告被判刑,判决公平公正吗?
小董也写了遗书,想自杀。这个判决一出来,很多网友就觉得太轻了。六名被告被判轻吗?判决公平公正吗?
很多网友对小董的经历感到愤怒。人们正在吃烧烤。他们没有招募任何人,也没有激怒任何人。你们一群人不得不无缘无故地挑衅,用酒瓶砸头划脸。这种行为真是令人发指。为什么他们被判三年,有些甚至被判一年?每个人都认为这很轻。你怎么认为?
这是正常的。每个人对情感的理解和法律的规定肯定是不同的。法律规定人的最低行为标准。与道德标准或日常行为标准相比,法律是最低标准。
本案当中,因为大家对法律规定的处罚和认定不是特别清楚,自然就认为这种处罚是非常轻的。虽然本案犯罪行为很恶劣,但是从整个事件来看,其行为并没有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只是给受害人脸上造成了几厘米的伤痕,造成轻伤的后果。这个伤情肯定在后期的治疗当中可能不会对受害人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才做出了轻伤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从整个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两种犯罪。一是造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二是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这两种犯罪的相关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较重的犯罪。法院选择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
看看伤害的问题,可能大家都认为轻伤二级很轻。根据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达到了面部组织的单一长度3.5厘米,或伤口累计长度达到5厘米;或面部穿透伤口和面部损伤后留下明显疤痕,单长3厘米或累计长度4厘米,单面积2平方厘米或累计面积3平方厘米,影响面部色素变化6平方厘米。这样的伤害是轻伤。
只有当人的脸造成严重变形或丑陋时,才是严重伤害的标准。轻伤鉴定标准也是指伤害完全治愈后留下的结果。因此,我认为轻伤二级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小董伤情的认定,即轻伤或重伤,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是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法律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最高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害、占用公私财产,造成相对严重后果的,认定寻衅滋事罪。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受了轻伤,这是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因素。轻伤被认为是这种寻衅滋事造成的足够严重的后果,导致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如果没有轻伤的后果,这种寻衅滋事很可能被认定为普通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刑事犯罪。
小董本人也质疑自己的鉴定结果。为什么这么严重的毁容只是轻伤?而不是重伤?刚才魏律师也做了一些解释。如果是重伤,这六个人的判决会更严重吗?
重伤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比寻衅滋事罪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延长了很多。如果是重伤的后果,我认为法院可能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是故意伤害重伤的罪。
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处罚是5年有期徒刑,但是本案倾向于下限的判刑,而不是四年五年上限的判刑,怎么看这个问题?
不应该基于下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些处罚类型中,与有期徒刑相比,拘役和管制的处罚相对较低。我认为这是两年和一年的中间判决。
由于受害人与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最后六名嫌疑人得到了受害人小董的理解。刑法还规定,受害人与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理解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