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来女孩疯狂盗窃,不后悔
814月14日,兰陵派出所接到附近商户林女士的报警,称该店当场抓住了一名小偷。当小偷在做生意,拿走抽屉里的钱包时,他碰巧被商人的老板王师傅看到了。不,他抓住了一个。林女士看到小偷是个孩子气的小女孩。虽然她是个小女孩,但面对警方的询问,小偷并不害怕。她不仅当场吞下了一个银手镯,还试图吞下钉子、刀片和其他危险品。
警察别无选择,只能把她戴上手铐,小偷甚至向警察提出了各种非要求,说要回家,无助,警察不得不控制朱的情绪,带她去医院体检,体检结果,让警察和医生惊讶,她的肚子有两个五厘米长的钉子,女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经审讯,该女子解释说,她姓朱,23岁,来自安徽亳州。13岁小学毕业后,她独自来到常州工作。然而,由于她太年轻,没有技能,她一直依靠盗窃来维持生活。
期间也被公安机关抓获过,坐过五年牢,但出狱后朱某并没有悔过自新,而是重操旧业,作案地点一般都选择人流量大的商场,偷到的东西有现金、手机等等,之前也被现场抓到过,但店主看她年纪小,并没有报警,只是让她把偷到的钱归还。
截至案发时,朱某交代自己共犯了15起案件,累计案件价值超过1万元,现朱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早年辍学不学无术,走上犯罪之路
小学毕业后辍学,未能继续接受教育和学习技能,因为没有技能无法谋生,不得不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然而,在被捕并入狱后,我仍然不知道如何忏悔。我继续走自己的路,想着不劳而获的生活。为了逃避惩罚,我做了吞下银手镯、长钉子、刀片等危险物品的行为,真是太神奇了。
而且女孩多次犯罪前因盗窃坐牢五年,现在已经构成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受到一定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执行或者赦免后5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
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在确定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累犯必须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必须在法定刑罚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标准,是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些学者还认为,这是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罪犯应被视为从重处罚的参考标准。具体来说,当累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不构成累犯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时,应当对不构成累犯的刑罚进行比较。这种观点值得研究。由于罪犯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也不同,与其他罪犯向比较,不可能真正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并不是所有的法定最高刑罚。
这样一个年轻的女孩,有很多青春,但浪费生命,不知道她是否能学会反思自己,走上正确的道路。然而,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大多数企业,小偷经常利用主人上厕所,或出去吃饭,所以如果你想离开商店,最好找人帮忙照顾,以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