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这名男子被教练猥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8月15日,大连22岁男子李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今天被性侵犯》的文章,随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文章称,8月15日,李因胃肠道不适和虚弱而无法抵抗驾驶学校教练的入侵,并被对方用手和嘴入侵。
不久,李的母亲通过她的个人微博发布了她儿子的急诊记录。急诊病程记录显示,受害者的下半身充血、充血和肿胀,龟头和牙齿被咬伤。李的母亲说:我儿子的勇敢和宽宏大量让我感到羞愧。据她说,事件发生当晚,李回家后告诉父母,他被驾驶学校教练性侵犯了,但当时他认为儿子太敏感了,没有认真对待。我以为他被摸索了,有点干净,他太敏感了。他还开玩笑说,谁不能遇到几个流氓,只是踩在粪便上,迅速洗。但李坚持报警,只是让母亲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为此,李的母亲特别发布了一篇反思,我的无知,一次又一次地推迟了洗澡的机会,直接摧毁了证据;没有去医院,我不知道孩子的隐私部分受了这么重的伤害!没有第一次报警,导致后续证据收集困难……他还说,儿子在这件事上敢顽强,坚韧执着让自己重新认识他,更让自己肃然起敬。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拉、舔、吮吸、亲吻、拥抱、手淫等,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女性的行为。
但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罪的界限。虽然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的构成没有规定严重情节的要求,但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9)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集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不良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猥亵的对象不限于妇女,男性也可能成为犯罪中的受害者。第二款的情节扩大了犯罪的范围,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学校教练使用手或嘴猥亵受害者李,其行为构成了猥亵行为,但由于本案造成的后果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因此,本案应适用行政处罚法来追究教练的行政责任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