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骚扰男作家
8月21日晚,李峰更新了长微博《关于郭敬明,致大家》,称2008年,他参加了郭敬明与长江文艺出版社联合举办的第一届全国文学新人选拔赛,并与郭敬明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出版第一部小说期间,他与郭敬明一起工作,并在酒店受到郭敬明的性骚扰:那天晚上,他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在我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笑,回到了床上。第一天,他很平静。我以为我的态度能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然没有放弃,想交给我。非常恶心。
李峰还透露,他曾咨询过律师,律师说,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中,同性侵犯是一个空白,很难获得证据。他还说: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与公司的男作家和男员工签订性骚扰和性侵犯合同。据我所知,有五个人,我不知道更多。
然后李枫转发了这个微博,@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打事情,帮助我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严厉惩罚他,不要让这些肮脏的东西成为社会氛围。(新浪新闻)
猥亵男性可能构成犯罪
本文对此次披露的真实性没有评论,但在生活中经常出现猥亵甚至性侵犯男性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刑法是否可以规范犯罪呢?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和儿童的条款,并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当然,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9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条款根据修改后的指控进行了介绍。所谓的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反男性 妇女或者儿童的意愿,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男性 妇女或者儿童,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9)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手段,违反男性 妇女或者儿童的意愿,强迫猥亵或者侮辱男性 妇女 妇女或者儿童,并严重构成犯罪。
1、将猥亵罪中的女人改为别人,被猥亵的对象不仅限于女人,男人也可能成为罪中的受害者。
2、第二种情节扩大了犯罪范围,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将猥亵对象扩展到男性是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2011年,作者就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九本质上采纳了这样的建议。
当时,中国刑法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原因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以反映中国始终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今天,它与社会现实不一致,迫切需要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得到平等的保护性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普遍的人权,对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已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
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均没有将强制猥亵罪(包括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经发生。需要顺便指出的是,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犯罪化正是体现了对男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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