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方破获了特别制毒案
据了解,警方将抓获内蒙古、湖南、江苏、山东、河南等省陈某林制毒犯罪团伙16名成员。在内蒙古赤峰市摧毁生产羟亚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大型制毒厂,缴获羟亚胺1098公斤,缴获邻酮等11类制毒原料26吨。
内蒙古公安厅禁毒总队副队长王铁峰介绍,3月22日,公安部禁毒局向内蒙古公安厅转发湖南警方通知的一条毒品线索后,公安厅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和控制,专案组准确掌握了制毒厂的准确位置和制毒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对制毒原料的类型、来源和制毒过程进行了调查和获取。
61月26日,工作组在调查和控制中获得了准确的线索:陈某林制毒团伙已准备在赤峰市巴林左旗制毒厂生产约1吨羟亚胺,并将于当晚运输进行交易。该团伙将通过货款和毒品分离交易在赤峰交接毒品,并在江苏省盐城交易货款。工作组决定在内蒙古和江苏同时收集网络。
61月26日20时许,逮捕行动正式开始。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警方组成的逮捕小组将逮捕7名犯罪嫌疑人,包括羟基技术人员黄某龙,摧毁一家超过吨级的超大型药品加工厂生产羟基亚胺,缴获羟基亚胺1098公斤,26吨制毒原料,17个反应釜;在盐城市公安局的协助下,江苏省逮捕小组成功逮捕了9名团伙成员,包括羟基制造团伙幕后使者、成员陈某林、重要成员刘某斌和谷某。这是内蒙古历史上最大的制造羟基亚胺案件,摧毁了内蒙古历史上唯一一家制造羟基亚胺吨级以上的超大型制毒厂。
吨级超大型制毒厂
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一种行为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必须符合刑事违法性、责任性和当性。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即满足制造毒品罪的四个要素,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张明凯教授的观点,对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如果只是根据行为理解,当性的延伸显著扩大,导致所有最终阀门功能失败,刑法过度干涉其他部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只会让犯罪分子处于不公平的情况,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合理。虽然在世界范围内,打击毒品的态度一直处于严格的状态,加上制造毒品属于源犯罪,但必须严厉打击,但严厉打击并不等于打击一切。最简单的事实是,如果制造毒品的对象是制造毒品的一般知识和基本原因,而不考虑制造毒品的对象是否是制造毒品,但只是因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制造人实施毒品,而不考虑制造毒品的基本原因。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论制造毒品的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第二、第三、第四款根据毒品数量分配了相应的法定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无论数量如何,首先应该理解为数量,因为没有数量,就没有更多和更少的问题。因此,只有制造一定数量的数量毒品,才构成制造毒品犯罪的成功。毒品制造失败,即行为人已购买毒品原料,已开始制造但未制造成品或半成品,由于缺乏毒品数量要素,毒品制造没有法定犯罪结果,根据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毒品制造犯罪的未遂。
对于制造毒品罪中毒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纪要》)明确指出,制造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买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同时,根据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座谈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制造毒品案件中成品和半成品的数量应全部确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不能再加工成品和半成品的废液和废料不得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废液和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的含量和外观形式,结合被告对制造毒品的供述和其他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因此,制造毒品罪可以包括大量的意见,包括非毒品犯罪。不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三)项规定:查获的毒品为液体、固液混合物或半成品,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并进行相关成分鉴定,全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