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难瞒报事件
山西省和顺县吕鑫煤业四采区A6-18月11日15时至17时,采区发生边坡滑坡事故。经初步询问,5台挖掘机被埋葬,4人死亡,5人失踪。今天凌晨0点52分,矿山负责人自首。
煤炭管理局局长就地免职
和顺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初步调查中,由于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重大错误,延误救援,深入审查;对滑坡受害者表示深切哀悼,并将全力做好养老金工作;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张瑞清免职,其他负责人将按照规定认真追究责任;县公安部门行政拘留的在线发帖人立即撤销案件,解除行政拘留,并依法启动相关程序。(资料来源:腾讯)
免职和撤职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等重大过错。撤职不同于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官员职务,没有复议、上诉、诉讼等救济手段,只能成为普通公务员。免职一般不具有惩罚性,适用于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免职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公职人员,但与撤职相比,其过错程序较轻,或者其行为的性质需要进一步核实,但当时不适合继续任职。
2.提出不同的主体
免职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3.不同的内容要素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撤职案件应当说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即撤职案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一原因一般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有违纪违法行为;二是认为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撤职案件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即撤职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撤职原因,主要是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的事实和依据。在免职案件中,一般只需简说明免职的原因,如工作调动、退休等。
4.不同的处理程序
撤职案件提出后,有两种处理程序: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府两院和主任会议直接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撤职案件指控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不清楚的,主任会议决定暂时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出组织具体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议议程的撤职案件,常委会成员可以就撤职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等问题提出反驳意见,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撤职案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辩护,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件提交常委会会议,并采用无记名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相比之下,免职案件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常委会会议程序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