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暴力阻碍警察执法
20162011年11月12日16时30分左右,由于通化铁路房地产段工作人员吕某1在上班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被告吕丹(吕某1的妹妹)及其众多亲属聚集在通化铁路房地产段提出多项要求。由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房地产段无法回复,其亲属情绪激动,并表示愿意将吕某1的尸体和花圈抬到房地产段。房地产段向通化铁路公安部报警,因为担心情况无法控制。接到报警后,公安部门组织警察到现场维持秩序,对死者亲属进行法律宣传,并全程录制录像。在这个过程中,吕丹突然情绪激动,用右手拍打了现场录像警察刘的左耳,将刘摔倒在地。警察立即开始强行将他们带走。此时,吕丹抓伤了警察马的头和脸。经法医鉴定,刘的左耳鼓膜穿孔已愈合,损伤程度为轻伤。现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并支付赔偿金。2016年11月28日,被告吕丹经传唤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被告吕丹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事实、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认罪悔改表现等,对被告吕丹处以5000元罚款。
律师说:如何识别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因暴力、威胁而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执行暴力袭击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助被收购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划清妨碍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界限。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引导虚假公益、滥用职权、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引起公愤。
2、划清妨碍公务罪与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因为他们提出了合理的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僵化。群众围攻和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因为群众不了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策和措施。他们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问题,要求解释、解释和回答。在围攻和顶撞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摩擦和拉扯,客观上阻碍了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