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被异地盗刷
陆先生在银行北京某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在银行北京外某支行被盗,被他人转账2.8一万元。陆先生认为,北京的一家分行没有履行安全义务,北京的一家分行表示,诉讼交易是正常交易,而不是伪卡交易。陆先生起诉法院,要求北京的一家分行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陆先生的上诉,北京的一家分行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近,法院的二审判决保持了原判决。
2014年10月,陆先生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名下的银行卡通过京外某支行辖区内ATM机器转账,金额2.81万元,手续费15元。陆先生赶紧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调查确认操作。ATM机器转账人不是陆先生本人。陆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银行卡原件证明,陆先生在案发时没有离开北京。
一审法院认为,陆先生提供了他不具备在其他地方刷卡条件的初步证据,而北京一家分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的主张。因此,法院裁定北京一家分行违反安全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陆先生28015元。
北京一家分行拒绝接受,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陆先生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2014年10月27日晚23点盗窃银行卡,陆先生及时挂失卡,向公安机关报告,陆先生的行为表明他有较高的卡安全意识,并采取了更适当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证明刷银行卡的行为不是陆先生自己操作的。北京某分行作为涉案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主张涉案交易是正常交易,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银行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银行有赔偿责任
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银行作为发卡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银行卡所包含的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由于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窃取账户中的资金,发卡人发行的银行卡存在安全技术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十二十二条规定:因一方违约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免除对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
盗窃信用卡会构成什么犯罪?
1.以盗窃罪定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列情形可视为盗窃:
(一)捡起别人的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窃取、收购、欺骗或者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2.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欺骗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