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滑坡
据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今天发布的消息:吕鑫煤业四采区A6-18月11日15时至17时,采区发生边坡滑坡事故。经初步询问,5台挖掘机被埋葬,4人死亡,5人失踪,矿山负责人自首。
在市、县政府强大的工作压力下,吕鑫煤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阳于8月15日0时52分向县公安局投案,称矿山四矿区A6-18月11日15时-17滑坡事故发生。经初步询问,当时埋了5台挖掘机和1辆油罐车,其中3台挖掘机和1辆油罐车被挖出。现场共有10人,其中1人脱险,4人死亡,5人失踪。目前,和顺县公安局已控制吕鑫煤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阳。(来源:凤凰新闻)
矿方负责人自首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生命安全,而且对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发展,直接危害社会稳定。根据我国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第四条的规定:
(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是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因。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大量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