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猥亵女孩,涉案男子疑为兄妹】南京南站猥亵女孩事件经扬子晚报官方微博、报纸等媒体平台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昨天上午11点多,《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铁路警方获悉,通过早期调查和证据收集,组织有能力的警察到省外逮捕涉嫌猥亵的年轻人。
与此同时,两名与该男子同行的老年男女也被锁定,并进行了一夜之间的调查。记者从内部人士那里了解到,猥亵的女孩不到14岁,怀疑嫌疑人是兄弟姐妹。(资料来源:新浪)
【如何认定猥亵犯罪】猥亵儿童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门、舔舌、吮吸、亲吻、拥抱、手淫、鸡奸等。
如果行为人因开玩笑或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触摸、拥抱、亲吻等常见行为,则不需要违法和法律干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些猥亵儿童的行为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达到处罚效果。这表明,并非所有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应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的处罚规定(虽然不完善)来看,无疑强调从重打击,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严格把握,不应将猥亵儿童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放得太宽;再次,从实际情况来看,猥亵儿童的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会对受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还会给受害儿童的近亲带来很大的痛苦。因此,在处理猥亵儿童的行为时,也应考虑到猥亵儿童的现实情况。因此,建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结合以下刑事实践,对猥亵儿童的情况: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两次以上;
(二)暴力、胁迫或者威胁迫使儿童猥亵;
(三)猥亵儿童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导致儿童近亲精神障碍或自杀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的性歧视能力较差,法律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无论孩子是否同意,无论孩子是否反抗,只要孩子猥亵,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