辍学青少年疯狂抢劫
潍坊三名辍学青少年疯狂抢劫,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岁或16岁是上学的快乐时光。三名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辍学后,他们在网吧或溜冰场见面,并寻求抢劫他人的钱和物品来挥霍。他们在两个月内疯狂地犯罪了几十次。阎、赵、张初中毕业前辍学,在昌乐县闲逛。见面后,他们和吴一起玩。四个人都没有工作。吴被称为老板,其他三个人听从他的命令。住在酒店、吃饭、上网等都需要花钱。他们从家里带来的钱已经花光了,所以他们有了抢劫和盗窃的想法。几个人拖欠了酒店的房费。为了尽快还清,吴提议抢劫,另外三个人同意了。对于抢劫的细节,四人分工明确,吴负责指挥,赵负责喷辣椒水,张负责抢包,阎负责看风。抢劫时,每个人口袋里都有一把弹簧刀供使用。
20165月的一个深夜,阎、张、赵带着辣椒水喷射器来到昌乐县西湖公园县西湖公园抢劫犯罪。在公园里散步后,他们把目标锁定在一对夫妇身上,女孩拿着一个包。
三人见面后,转身抢包。根据分工,阎负责看风。赵用辣椒水喷射器喷射夫妻的眼睛。在辣椒水的强烈刺激下,夫妻俩睁不开眼睛,大声喊着蹲在地上。张趁机上前抢女孩手里的包,三人成功后迅速逃走。回到住处后,三人将抢劫的赃物全部交给吴,吴负责控制抢劫的钱和物品。
尝到甜头后,一群人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与上次抢劫相隔一周后,吴指示阎和赵再次外出抢劫。阎和赵先后在步行街和百家惠附近游荡,未能找到合适的犯罪目标。当他们回去时,他们发现一名20岁的女子右手拿着包,左手拿着钱包,正准备转向一条胡同。他们立即从胡同的另一端进入。当他们遇到这位年轻女子时,赵用胡椒水喷射了这位女士的眼睛,然后上前抢走了这位女士手中的书包。随后,阎和赵逃离现场。
同年6月的一个深夜,天空下着大雨,街上行人很少。吴带着阎避雨,等待着寻找抢劫目标的机会。就在这时,一着伞和包的年轻女子出现在他们的视线中,他们决定抢劫。
在夜晚的掩护下,两人偷偷跟着年轻女子。当女子拐进胡同时,吴某带着弹簧刀冲了上来。当女子大声喊叫时,吴某已经抢了挎包,迅速跑到胡同口,与负责望风的阎某合谋逃跑。就这样,短短两个月,四人合谋抢劫了几十次。(来源:大众)
三个花季少年走上了犯罪之路
昌乐法院认为,被告阎、赵、张与吴(成年人、另一案处理)计划通过言语威胁或向受害人喷洒辣椒水多次抢劫,抢劫财产总价值1588元。
鉴于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处阎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一万元;赵犯抢劫罪,判处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四岁以下、十六岁以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法律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认为,这三个人的父母应该受到指责,家庭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忽视了管理教育,他们的孩子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阎三人从小就辍学了,家庭应该加强管理教育,因为缺乏控制,交朋友粗心,加上年轻的自我控制能力差,很难抵制社会各种不利因素的诱惑和影响,最后三个花季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