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发生猥亵女孩案
作家陈岚是第一个发布这条微博的人。今天下午4点多,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联系了陈岚。她很快回复说,有人给她发了私信,热情地提供了私信人的联系方式。
陈兰告诉记者,她于8月12日晚上20点46分发布了南京南站候车室年轻男子在公共场合猥亵小女孩的微博。晚上19点38分,善良的陈小姐通过朋友了解到她对保护儿童权益的热情,所以她给她发了一封私人信件,告诉她在南京南站看到年轻男子在公共场合猥亵小女孩,希望通过她的影响吸引相关方的注意,保护小女孩。
陈兰说,在这次事件中,首先要表扬的是陈女孩,没有什么与自己无关,而是勇敢而机智地收集证据和拍照。我一直在微博和其他媒体上宣传,以防止儿童性侵犯,声嘶力竭,这似乎仍然有效。但与此同时,陈兰说,她也感到遗憾,为什么这么多人看到了它,但没有人勇敢地站起来阻止它?事实上,我希望有人能当场站起来阻止它。此外,陈兰还说,她担心,如果他们是亲戚,监护人最终会变小,变小,或者找各种借口,坚持是关心,而不是猥亵。
目击者表示,年轻男子当众猥亵女孩的行为引起了目击者的反感,更多的人拿出手机偷偷拍照。有网友说:拍照的时候,昨晚19点10分左右,他们的车应该是G7698,19点32分发车,终点站为徐州,途经蚌埠;或20:32分发车G7600据此,有网友推测,这四个人没有携带很多行李,很可能是短途的,应该是滁州、蚌埠或苏州人。
目击者称女孩被触摸约5分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通奸儿童以外的方式故意对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进行性侵犯。由于14岁以下儿童尚未形成良好的性意识选择预防能力,因此需要特别保护法律规范和儿童性禁忌规范。刺激和满足儿童性欲的行为,即儿童无法识别选择预防的性行为,即儿童性侵犯的性质,即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鉴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通奸儿童的强奸理论,通奸儿童罪不包括通奸儿童的性侵犯。
猥亵儿童罪是否属于倾向犯,即行为人是否以刺激和满足性欲的动机或内在倾向为主观要素,需要特别阐述。因为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罪是否为倾向犯罪……这个问题在国外和国内都有争议。
传统观点和论的传统观点和通说持积极态度,要求犯罪具有主观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在倾向。侮辱妇女,这里的猥亵……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戏弄他人,引起性兴奋和满足,阻碍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追求性刺激等判决往往出现在猥亵的判决中,以表明猥亵的主观倾向要求。
本文认为,猥亵儿童罪不应解释为倾向犯,不应以行为人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在倾向或动机为主观要素,理由如下:
从法律规范解释的角度来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没有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罪需要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那么,有必要把它作为不成文的要素吗?作者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首先,客观地对儿童进行性行为,因为儿童没有性识别和选择保护能力。根据社会成年人的一般概念,该行为具有性意义,即刺激和满足性欲的性质,即违反儿童的性禁忌规范,足以危及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构成猥亵或性侵犯。其次,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对儿童性行为的事实,同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儿童的性禁忌,具有对性侵犯儿童的故意和有害理解。
从司法认定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刺激和满足儿童的性欲,即具有性意义的行为,即具有性侵犯性质的猥亵行为。刺激和满足性欲是根据成年人的一般性概念来判断行为的客观性质,而不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普通人认为刺激和满足性欲的行为是对儿童实施性意义的行为。这一观点也反映在司法实践中,最近对猥亵儿童的判决没有提到追求性刺激等判决理由。
只有两个动机可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刺激和满足性欲:一是被告的供词;二是根据行为表现推断。被告的供词是不可信的。事实上,它只能根据行为表现来确定行为是否具有普通人眼中的刺激和满足性欲的性质。刺激和满足性欲的性质不能寻求行为人的动机,而只能寻求社会观念、儿童性禁忌和行为事实。行为人刺激和满足儿童性欲的行为可以表现或反映行为人有性欲动机,但不等于建立猥亵儿童罪以性欲动机为主观要素。
以上是南京南站猥亵女孩案,目击者称女孩被触摸约5分钟的简要介绍。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