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狱中服刑被人p图
在监狱里,银行卡被盗51万元,从2015年开始。2015年3月10日,38岁的新洲人蔡先生在阳逻街平江东路的一所房子里被警方带走,被判处11个月监禁,并于2016年2月10日被释放。在他被拘留的8月16日至9月3日,他的电信手机卡两次冒名补发,5张储蓄卡、信用卡和支付宝被盗,金额51万元,微信朋友遭遇不同金额的欺诈。
20152009年9月4日,蔡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赶到诸城街派出所报案:8月26日,我还给丈夫信用卡,发现信用卡透支5万元,与丈夫告知的4000元差距很大。当时,我们冻结了银行卡。9月4日,我们去一家银行查询我丈夫的储蓄卡账户,发现大量资金被转移。然后我们去另一家银行查询,发现银行的储蓄卡密码已经修改。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紫润明园营业厅,即武汉天英通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开设淘宝网店,为客户快速办理电信业务。有人于2015年8月16日作为蔡先生办理电信号码补卡业务。8月26日,徐女士发现手机卡无效,于是去电信营业厅补办。没想到,8月28日,冒名者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家网店补办了蔡先生的电信号码卡,并继续窃取银行卡,购买大量贵重物品。
公安机关询问紫润明园营业厅负责人谭女士的笔录和旺旺聊天记录均记载:2015年8月16日和28日,通过营业厅淘宝网店,网上名为哥哥哥哥的买家两次要求补办蔡先生的电信手机卡,并提供了三张图片:蔡先生身份证的正面和背面以及蔡先生的明显注册照片P合成的手持身份证图片。补发的电信手机卡通过快递送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商城小区的一栋房子,单次补发费100元。
徐女士说,8月26日,还完信用卡后,她觉得不对劲。然后她打开丈夫的手机,发现自己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她去营业厅补手机卡。开机后,她发现大量银行催还款短信。9月份报案前后,她再次发现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又去营业厅补电信电话卡。
此时,蔡先生的五张银行卡已被盗51万元,其中一张尾数为2420的银行卡多次被盗,总金额为283344.23元。
蔡先生和徐女士认为,武汉天英通信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没有履行严格审计的义务,为客户使用蔡先生身份信息,导致蔡先生电信卡恶意补充,同时导致他人使用盗窃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动态验证码恶意盗窃刷。同时,中国电信武汉公司应承担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并对其下属营业厅进行监督管理,避免他人恶意补充和使用。作为一家银行,它应承担保护客户银行卡相关信息的安全义务,以确保银行卡的安全使用。现在被盗的刷子数量巨大,银行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然后他被起诉了法庭。
桥口区法院和武汉中级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案件,因此蔡先生在拘留中心期间,其银行卡和手机号码是如何使用、盗窃等相关事实,只有在公安机关刑事调查结束后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是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来源网络娱乐)
银行有赔偿责任吗?
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确保其提供的银行卡所载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因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盗刷账户内资金,说明发卡行所发银行卡存在安全保障技术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十二十二条规定:因一方违约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免除对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
盗窃信用卡会构成什么犯罪?
1.以盗窃罪定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列情形可视为盗窃:
(一)捡起别人的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三)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窃取、收购、欺骗或者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2.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欺骗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