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8万现金8万现金
71月31日晚,住在杨浦区新江湾城的方先生报警说,他的家被盗,18万现金消失了。杨浦公安局刑事调查支队接到报告后,立即与新江湾城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工作。经警方调查,18万现金准备借给朋友,已经在家里放了好几天了。直到那天晚上他的朋友来取钱,他才发现自己被偷了。在现场调查中,警方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王先生的家除了现金和两瓶高档酒外,但金银珠宝、手表等贵重物品没有损坏。警方最初怀疑这可能是一个熟人。
因此,警方加强了访问和调查,然后在方先生家的走廊里发现了线索:走廊内监控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已经偏离。在查看了监控录像后,警方发现7月22日,有人用手拍摄了摄像头的偏差。虽然当时没有拍的照片,但警方在反复观看监控录像时发现,当摄像头被推偏时,正好瞄准走廊窗户,一名女子出现在窗玻璃的反射中。
经鉴定,警方确认该女子是方先生家的小时工菅。当晚22点左右,警方在长江路一个社区逮捕了菅。到达案件后,菅解释了在方先生家中盗窃财产的犯罪事实。菅先生在方先生家工作了好几年,通常是值得信赖的。为了方便他每天进屋做家务,方先生直接把家里的钥匙给了菅先生。7月21日,菅先生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房间橱柜里的18万现金,顿时变得贪婪起来。菅先生为了不被发现做了充分的准备。7月22日,她利用工作机会故意偏离走廊里的摄像头,然后等到7月29日。原来那天是周末,她不用上班。摄像头被推偏了,菅先生认为当天进屋犯罪,没有人会怀疑。出乎意料的是,在推偏摄像头的那一刻,她已经露出了马脚。随后,警方根据其解释,在犯罪社区的电箱和水表箱中查获了18万现金和两瓶白酒。
小偷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保姆
那么,在家庭盗窃行为中进入的识别呢?2013年4月4日,《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被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的住盗窃,视为家庭盗窃。可以看出,家庭盗窃中的进入要求是非法进入。张明凯教授在《盗窃新课题》一文中提到:家庭不是盗窃本身的一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因素,为违法行为提供依据。因此,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盗窃。另一方面,只要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故意盗窃,也被认定为家庭盗窃。 因此,我们可以讨论实践中的以下情况:
1、犯罪盗窃的故意,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或住所进行盗窃,这无疑应被指定为家庭盗窃。
2、犯罪人根据实施其他犯罪或者非法行为的故意非法侵入住所或者住所,结果暂时改变犯罪意图的,是否构成家庭盗窃?根据上述张明凯教授的观点,只要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即使进入时没有故意盗窃,也构成家庭盗窃。强调进入行为的非法侵犯。
3、犯罪人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意图,非法侵入住宅或住所,在家庭实施犯罪后,另一个意图实施盗窃,是否建立家庭盗窃?作者认为,这种行为在具体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普通盗窃,不再被认定为家庭盗窃。因为,行为人进入家庭是基于其他意图,如果有成功犯罪的量刑处罚,家庭作为量刑情节,没有必要进行二次评估作为家庭盗窃的组成。
4、行为人故意盗窃,通过欺骗和其他方式,表面上经业主许可进入他人的房屋盗窃,是否构成家庭盗窃?作者认为,通过欺骗等方式进入家庭,表面上是合法进入,本质上是非法入侵。此时,行为人进入房屋,也侵犯了受害人的房屋和平。
5、行为人经过主人的许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转而实施盗窃的,该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再实施盗窃行为,因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已经被刑法评价过一次,盗窃行为适宜作为普通盗窃罪来对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两罪,数罪并罚。对于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是因为其产生了盗窃故意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此时也具有对住宅的非法侵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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