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在网上寻爱被骗了几万元
楚天都市报报道:男青年小鲁博士毕业于著名大学,在武汉一家大企业工作,年近而立,没有女朋友。面对家人的催促,他于6月底在一家婚恋网站上注册交友。6月30日晚,漂亮女孩周宇发消息,当晚聊得很热,第二天加了微信好友。周宇说,他21岁,在长沙从事婚礼策划和主持行业。在小鲁的要求下,周宇陆续发了几张工作照和生活照,让小鲁兴奋不已。我开会充值。让我们见面,女神!小鲁说。婚恋网站承诺充值成为会员,交7800元,可以保证双方见面。这笔钱直接给我。为什么要让网站赚?见面我还给你。周宇回复。7月1日,小鲁两次转账7800元。你想我吗?我想你。7月2日,收到周宇发来的信息后,小鲁很高兴。如果你想我用实际行动来证明。随便发个红包。周宇说。我以为微信最多只能发200元。
武汉铁路警方调查发现,小鲁转账的钱在福建龙岩被提取。警方赶到龙岩查看自动取款机监控录像,发现自动取款是两名年轻人。经视频跟踪,在厦门铁路公安局和当地警方的支持下,警方控制了一周,于8月4日下午逮捕了两名年轻人,没收了10部手机和30多张手机卡。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欺诈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虽然一些犯罪活动也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甚至追求了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由于其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它不构成欺诈罪。例如,拐卖妇女和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罪行。欺诈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而不是欺骗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法第十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欺诈罪。
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骗取大量公私财产。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形式上包括两种欺诈行为,一种是虚构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本质上是使受害者陷入错误的理解行为。欺诈使对方产生错误的理解,对方产生错误的理解是由行为人的欺诈造成的,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的建立。在欺诈和对方处置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理解;如果对方没有因欺诈而处置财产,则不构成欺诈。欺诈罪的建立要求受害人在进入错误的理解后进行财产处置,财产处置包括处置行为和处置意识。这样的要求是区分欺诈和盗窃。处置财产的表现是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产,不构成欺诈行为。但也应当将类似的金属电影投入自动售货机后,不构成欺诈。行为人将获得财产,从而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根据本条的规定,欺诈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欺诈罪数额较大,起点为200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未遂的欺诈,也不构成犯罪。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和周虚构事实,以年轻漂亮女子的照片为诱饵,虚构爱上医生的事实,隐瞒男人的真相,欺骗男医生的信任,欺诈金额达到4.5符合诈骗罪构成要求的,应当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