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被判无期
人民日报:2017年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席王敏受贿、贪污、玩忽职守,判处被告王敏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贪污四年,罚款30万元;玩忽职守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敏的行为构成贿赂、贪污、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处罚并处罚。王敏贿赂数额特别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如实供认犯罪,主动解释大部分贿赂事实、认罪、悔改、积极归还赃物,涉及财产被拘留、冻结,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王敏腐败数额巨大,鉴于如实供认犯罪、认罪、悔改、积极归还赃物,涉及赃物已被拘留,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王敏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虽然可以如实供认犯罪、认罪、悔改,但由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厉处罚。法院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什么是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两个以上犯罪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判决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如下: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数罪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判决公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公告前没有其他罪行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前后判决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判决公告后,刑罚执行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前罪和后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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