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用积蓄跳河
玉溪一位老妇人带着所有的积蓄跳进河里自杀,因为她迷信自己死后可以转世重生。8月3日,云南网从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获悉,由于救援及时,跳河的老妇人已脱离危险,警方已将其安全送回家。
据悉,8月1日凌晨,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前卫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前卫镇大河咀村星云湖有人躺在湖里。接到报告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看到一位老人漂浮在离岸边3米多的水面上。
看到这种情况,现场警察立即跳入湖中,抬起老人,并与其他警察一起抬上岸。此时,警方发现老人的生命体征非常微弱。警方拨打了120个急救电话,同时对老人进行了紧急治疗。幸运的是,几分钟后,老人慢慢恢复了意识。
经询问,老人常年生病,但又怕牵扯到家人。迷信的她穿上新衣服,带着所有积蓄跳河自杀,然后转世重生。
得知老奶奶因救援及时脱离生命危险,警方已将其安全送回家。
如何定义迷信致人死亡行为?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造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造成死亡罪。
它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组织和使用会议门欺骗他人导致死亡。(2)组织和使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并导致死亡。根据《解释(1)》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的组织和使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并导致死亡,是指组织和使用邪教组织制造和传播迷信邪说,欺骗其成员或其他人进行绝食、自残和自虐,或阻止患者正常治疗并导致死亡。(3)利用迷信欺骗他人并导致死亡。
道教、邪教组织和迷信活动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组织和使用道教、邪教组织或使用迷信欺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
组织、使用道教、邪教组织和使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建立必须以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该犯罪侵犯的对象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组织和使用道教、邪教组织或使用迷信欺骗他人。例如,简单地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是本罪,因为行为人使用组织和使用道教、邪教组织或使用迷信的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 信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有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
第二,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组织、使用道门、邪教组织、使用迷信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的,是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1)第3条第2款的规定,指以下情况之一:(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2)造成三人以下死亡,但造成多人重伤;(3)因邪教活动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组织和使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