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万学校索赔学校88万
8江苏南通月1日,1.16初中三年级男孩跳楼死亡。死者母亲起诉学校,班主任因体罚困难导致孩子跳楼自杀,并要求他公开道歉并索赔88万元。被告否认了投诉。
今年1月16日下午1:30左右,南通市花半里社区发生了一场悲剧。一名15岁的初中生从22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月16日,原告初中三年级的孩子从家中跳下楼自杀。原告认为,班主任长期对孩子实施体罚,导致孩子情绪低落。在此期间,他离家出走,最终导致孩子在假期在家跳楼自杀。他要求班主任书面道歉,索赔88万元。
原告律师表示,被告张作为一名教学多年的教师,知道长期体罚学生和学生使用讽刺语言会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但在未知的情况下,武断要求吴长期处罚直到高中入学考试结束,其行为不仅贬低了吴的人格和尊严,而且产生了不良影响,学校只对张给予警告处罚,进行深入检查。
被告南通一中,班主任张的律师认为原告的指控没有实质性证据,孩子的自杀发生在假期。
原告律师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些微信内容,证明原告的孩子受到了张的困难体罚。但被告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足以完全接受。由于案件复杂,崇川法院观音山法院将一天内作出判决。
学校或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首先,在教育机构学习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或第三人身伤害。这是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就没有责任。
第二,教育机构存在有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教育机构未履行其依法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第三,教育机器未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行为与损害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不当,没有法律责任。
如果学生因为老师的羞辱而自杀和自我伤害,显然学校有过错,他们不能免除责任。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知道,惩罚学生和使用侮辱性语言会贬低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声誉,并仍然实施这种行为,这表明他们的主观意图。客观地说,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贬低他人的个性和声誉构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