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导致妻子心脏病发作死亡
34岁的万宁,一名男子,因酒后与分居的妻子吵架,导致妻子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被万宁法院一审判处2年3个月。
韦江和朱敏(都是化名)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吵架。2014年,朱敏带儿子阿东搬到万宁礼纪镇宿舍,与韦江分居。朱敏在礼纪镇的一家茶馆找到了一份工作。
201510月25日午夜,魏江喝了很多酒,去茶馆包间找朱敏和儿子阿东。朱敏多年来一直患有心脏病。魏江后来告诉调查人员,他的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他带着妻子去海口接受治疗。
同日,韦江与朱敏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打。在此期间,朱敏倒地不省人事,医生到场抢救无效,随后宣布朱敏死亡。
同事们看到朱敏和丈夫在私人房间里吵架,摔倒的声音,孩子们大声哭了起来。当同事们去劝说时,他们发现朱敏昏迷了。法医鉴定意见是朱敏死于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
事发后,茶馆老板一次性赔偿朱敏亲属4万元丧葬费。2015年10月底,韦江被拘留,2016年5月被逮捕。
万宁检察院指控魏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并向万宁法院提起公诉。魏江的岳父和岳母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22万元。
韦江对检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女方家属的索赔,表示无力赔偿。
万宁法院认为,魏江知道妻子朱敏患有心脏病,生命危险,应预见其情绪刺激,可能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仍与朱敏争吵,推拉,刺激情绪波动,导致疾病抢救无效死亡,魏江行为构成过失死亡罪。但魏江的犯罪情节很轻。
近日,法院判处魏江有期徒刑2年3个月。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案件赔偿范围,丧葬费已由朱敏生前工作的茶馆支付,法院一审未支持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资料来源:腾讯新闻)
过失死亡民事赔偿标准
1、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计算。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去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0岁以上(实际年龄)-60);755年以上年龄]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去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20年以下为20年(含);N=(实际年龄-60);755年以上年龄]
(三)60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75岁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五)75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对于现实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法院也会考虑适用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