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以威胁的方式索要现金
20062000年夏天,被告袁华子与常贵华、张晓峰(两人已被判刑)以及常贵华的妻子和弟弟李建军一起××窑厂被打为由,采取威胁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害人姜××现金8000元。
20062007年7月的一天,被告袁华子与董铁筒、张晓峰(两人被判刑)等人以和事为由威胁宋××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袁华子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异议,受害人姜××、宋××陈述,证人宁××、卜××、张××、张×、宋××、张××、耿×、张×证词、同犯常贵华、张晓峰、董铁筒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提取记录、识别记录、刑事判决等证据,足以确定。
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被告袁华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威胁要求他人现金1.2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袁华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袁华子起着次要作用,是一名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袁华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后,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为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袁华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袁华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律师说: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
仅从字面上看,威胁不仅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然而,其威胁的具体内涵是不同的:(1)从威胁的角度来看,抢劫的威胁是直接在受害者面前发出的;敲诈勒索的威胁可以面对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第三方传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来看,抢劫的威胁是威胁要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敲诈勒索的威胁一般表现为未来某一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现场实现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3)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抢劫的威胁是杀害、伤害和其他侵犯人身的威胁;敲诈勒索的威胁更广泛,包括对人身的伤害破坏财产、声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产的时间来看,抢劫是当场取得财产的;抢劫的威胁是当场取得财产的,如果不符合上述特征,也可以当场处理。如果勒索的事实不同,这两种威胁也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