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以营养为由出售女婴
20022008年8月25日,王从湖北省红安县某乡医院的一名妇女手中带走了一名女婴,并支付了500元的营养费。王某联系后,想以18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的秦某夫妇(无子女)。同年8月30日,王某带着女婴乘车前往南阳市,在南阳市汽车站前与来接女婴的买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逮捕。
以案说法:如何区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和未遂?
绑架儿童罪是指绑架、绑架、收购、销售、接送、转移儿童的行为。绑架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诱导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与家人或监护人分离。绑架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麻醉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与家人或监护人分离。收购是指在出售前支付金钱和物品,并购买儿童。收购可以从其他人贩子或受害者的亲属那里购买。销售是指将控制在他人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负责隐藏、监督、转换汽车和船舶的中间转移。拐卖儿童罪客观上表现为多种行为,其目的是出卖儿童,获得暴利。然而,该犯罪的既遂并不是以出售儿童或已获得财产为标准,而是以拐卖、绑架、购买、接送、转移为任何行为标准。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行为,其目的是出售儿童,应被视为未遂的行为未遂。因此,王已被视为未遂。
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1)拐卖儿童集团的主要成员;(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3)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绑架儿童;(4)盗窃儿童;(5)对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儿童出售到国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适当数额的罚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