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间谍无罪获释
据日本政府消息人士27日报道,今年3月在山东省烟台被捕的三名日本男子中有两人于7月26日获释。据日本媒体7月27日报道,两名获释的日本男子在日本地质勘探公司日本地下勘探工作。中国政府告诉日本,两人已被无罪释放。
共有6名日本地下探索员工于今年3月被捕,年龄跨度为20多岁至70多岁。日本声称,这六名日本人都去中国探索温泉,其中三人去了山东省烟台,另外三人去了海南省三亚。据《朝日新闻》报道,山东和海南是中国海军港口的所在地。中国负责国家安全的部门正在处理此案,因此可以推断他们涉嫌间谍。(资料来源:全球网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不以实际的法定伤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素。只要实施间谍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参与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向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反对公职人员、人民、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渗透、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信息、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与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程序(如选择、注册、特殊培训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没有正式加入,但实际上是间谍组织的成员。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到间谍组织或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指示或指示他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一个国家的记者,虽然他不属于该组织的成员,但他接受了该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可以被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应该是广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实践中,由于间谍组织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的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无论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示、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在实践中,境外间谍组织和其他机构都有大量的机构,如公司或商会。虽然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处接受任务,但实际上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增加了一个中间环节,这是间谍活动隐蔽性的体现。如果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只要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或代理人的任务,就符合间谍犯罪的构成和成功的要求。至于行为人是否接受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犯罪的建立和成功没有影响。此外,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必须有间谍身份,即行为人是否参与间谍组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指示敌人轰击目标
它是指为军事侵略中国国家的敌人提供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和其他与中国安全有关的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争期间向敌人展示我们的目标,以绘画、文字、使用信号、标记和其他方式攻击敌人。这里所谓的敌人并不是指隐藏在中国的个人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中国的敌人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受行为人是否参与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限制。只要行为人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就构成间谍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犯本条规定的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与间谍组织,但不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间谍行为确实情节较轻,危害较小。
根据本法第五十六条、第十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的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特别糟糕的情况,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指示敌人的目标,给我们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