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砍人事件
719月27日9时2分,武汉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公司员工王翔(男,40岁)因对公司开除决定不满,用菜刀砍伤3人逃跑,然后开车前往107国道六路十字路口伤害4名路人。警方及时派出警察赶到现场,果断开枪伤害并控制了王。到目前为止,三人在救援后死亡,其他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和调查中。请不要传播血腥的图片和视频,不要相信谣言或谣言。(资料来源:凤凰网)
不特定人群涉嫌哪种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表现突出:
(一)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私人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人电网也是一种危险的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点。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故意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释放危险物质。它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酒后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酒后驾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是连续碰撞或事故后继续碰撞,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应认定行为人有故意(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危险方法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方法是制造、输送坏血和病毒血
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报复社会,直接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式向人群开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往往是为了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的刺激而向人群开枪。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了大多数不具体的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点。
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的方法来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害或者破坏公私财产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