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岁老翁银行取钱竟被68岁老太太抢劫
凤凰信息报道称,18日上午10点左右,宜兴90岁的何某某独自来到宜城街人民中路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取钱。取了6500元现金后,他带着塑料背心袋离开了。当他走进自己的社区时,一位老妇人突然从他身后冒出来,拿走了他手中的塑料背心袋,然后逃离了现场。何随后报警。
通过连续几天的高温仔细调查,宜兴警方终于发现了线索,并成功锁定了抢劫犯罪嫌疑人王。王向警方解释说,那天他在银行附近看到他拿着一个塑料背心袋从银行出来,透明的塑料袋里有成堆的现金,老人年纪大了,独自一人,行动不便,所以他有一颗邪恶的心。然后她悄悄地跟着土城路老人的社区,在周围没有人,老人没有准备好,开始抢劫行为,成功后迅速逃离现场。
据宜兴警方介绍,王某凤有犯罪记录,反复教学。王某凤曾当场被捕,并被交警处理。另一次,他因盗窃被判刑。事实上,王某凤的生活条件还可以,他还有养老金。用她自己的话来说,王某凤抢劫了91岁老人的财产是一时冲动。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抢劫罪是什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自然人,年满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打击或强迫受害人的身体。抢劫罪的暴力,是指打击或强迫受害人的身体,排除受害人的抵抗,从而抢劫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方法,使受害人不知道如何反抗或不能反抗。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个人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抢劫财产,侵犯个人权利,只是一种手段。例如,本法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规定了抢劫罪。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这种当场强制对受害人身体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客不准备,公开夺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抢劫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为,因为没有强有力的抢劫,财产的非法转移就无法实现。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为前提。这是抢劫罪与抢劫罪不同的一个显著标志。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区分使用轻微暴力的抢劫和抢劫的边界。
在这种情况下,68岁的女士看到91岁的男人从银行出来,行动不便,塑料袋里有一堆钱,所以恶意,为了非法占有,拿走老人的钱袋逃跑,没有使用严重的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抢劫行为更符合抢劫犯罪的要求,应当追究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