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不满意前面的车开得太慢,一怒之下捅了三个人
据正义网报道,1月23日下午,麻城市民彭佳开车带着兄弟彭毅和彭丙出去。当三个人走到一所幼儿园门前的减速带时,他们放慢了速度。在接下来的一辆现代汽车上,他们一直按喇叭催促他们。起初,彭佳并不太在意。这时,现代汽车强行超车,冲到彭佳车前横在路中间,强行将彭佳车辆逼停。两辆车立即吵架。现代汽车司机从车里拿出匕首,连续刺伤彭氏和两兄弟后驾车逃跑。经鉴定,彭佳为轻伤一级,彭乙、彭丙为轻伤。
调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案件,检察官认为刘为了勇敢,无事可做,以受害人行驶缓慢为由停车,然后打架,随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两人轻伤,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变更为挑衅罪起诉,意味着刘将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项单独罪行之一,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虐待他人。情节恶劣的,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常年满l6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权利,所谓的身体权利是自然人保持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客观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一定程度;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l6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健康,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
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上,故意伤害犯罪必须有主观伤害,必须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健康,伤害动机多样,不同;但故意挑衅犯罪,不一定是为了伤害他人的健康,犯罪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他们蔑视社会,勇敢霸权的流氓心理;第二,犯罪行为侵权的对象,挑衅侵权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人。故意伤害侵权的另一方往往是特定事物的关系人,侵权的对象非常明确和特定。第三,客观地说,故意伤害犯罪是伤害他人健康的唯一表现形式,挑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伤害他人健康,也可以是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刘为了勇敢,没有错,以受害者行驶缓慢为由停车,然后打架,随意伤害他人的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伤。其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仅应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求,还应符合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要求,还应符合挑衅罪的要求,一种行为违反了几种犯罪,应当按照想象中竞争对手的判决规则,从重罪。本案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伤,如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挑衅,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根据重罪原则,以挑衅罪起诉更合适。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