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食品谣言的新规定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稳步改善,但围绕食品安全的谣言时有发生,引起了公众的舌尖焦虑,也影响了工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
记者26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0个部门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披露政府信息,及时组织谣言,严厉惩罚谣言制造商和传播者。
信息披露是遏制谣言传播的有力武器。根据通知,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正常开放、非开放为例外的要求,及时披露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挤压谣言传播的空间。
通知明确规定,涉及谣言的企业是否认谣言的第一责任主体。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导的,应当组织研究判断,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采取适当的方式澄清真相。加强食品谣言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建立谣言案例数据库,提高识别和判断类似谣言和季节性谣言的工作效率。
互联网是食品谣言的重灾区,各种网络检测和现场实验往往使公众难以区分真假。通知要求,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告信息、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相应的评价、评价等信息。发现非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还要求,地方公安机关接到食品安全谣言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谣言制造商和传播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资料来源:新华社)
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行政责任
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察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察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2)投放虚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3)威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危险、疫情、灾害、警察,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民事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的个人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