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食品谣言的新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0个部门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治的通知》,要求主动披露政府信息,及时组织谣言,严厉惩罚谣言制造商和传播者。
信息披露是遏制谣言传播的有力武器。根据通知,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正常开放、非开放为例外的要求,及时披露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挤压谣言传播的空间。
通知明确规定,涉及谣言的企业是否认谣言的第一责任主体。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导的,应当组织研究判断,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采取适当的方式澄清真相。加强食品谣言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建立谣言案例数据库,提高识别和判断类似谣言和季节性谣言的工作效率。
互联网是食品谣言的重灾区,各种网络检测和现场实验往往使公众难以区分真假。通知要求,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告信息、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相应的评价、评价等信息。发现非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还要求,地方公安机关接到食品安全谣言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谣言制造商和传播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资料来源:网络新闻)
依法严惩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察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二)投放虚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威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危险、疫情、灾害、警察,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