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凌私照外泄
据台湾省媒体7月25日报道,王心凌闺房的私人照片在脸书上被泄露。她穿着白色可爱的桃色内衣,双手捂着脸睡在床上。读者指出有人回复她去她家装修,证明照片中的人是她。
经调查,王新玲的经纪人张嘉荣立即承认这张照片是姚元浩拍的。当时,王新玲和姚元浩有着浓厚的感情。姚元浩认为她的睡眠很可爱。同时,经纪人还表示,1、2年前,他发现照片出来了。当时,他问姚元浩,他承认是他拍的,不知道为什么会泄露。后来,经纪人发表了正式声明:这是心灵在家小睡的照片。据说这张照片涉及妨碍秘密,严重侵犯艺术家的隐私。他已经向律师学习,并对拍摄和分销商提起了民事和刑事法律诉讼。
闺蜜怒吼前男友姚元浩
王心凌的私人照片被曝光,这张照片是姚元浩刚刚分手不到半年。该男子立即否认是他的泄露,经纪公司也发表了声明,但没有向该女子道歉!王心凌最好的朋友生气了,批评姚元浩!(资料来源:新浪娱乐)
我国现行法律保护隐私权: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破坏、非法拆除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擅自拆除、隐匿、破坏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窃取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其他方式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种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
以书面、口头形式诽谤、诽谤法人名誉,对法人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法人名誉权。
141盗用、伪造他人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名称权、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