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采访中被扇耳光
昨日上午,广园路广图大厦三楼出现外墙脱落,砸到楼下一酒店的招牌。南宁电视台记者前往现场采访时,已按要求出示记者证,却遭到两名不明身份男子的阻挠。其中,一名黑衣男子从酒店内冲出来,扇了女记者小刘一巴掌后,叫嚣“记者是下贱的工作”,并抢走小刘的手机当场摔坏。记者当天晚上从青秀警方了解到,黑衣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当天上午10点左右,广园路广图大厦三楼外墙瓷砖脱落。撞上楼下一家酒店的招牌后,瓷砖散落在人行道上,影响交通。南宁电视台女记者小刘接到采访安排后赶到现场。
据小刘介绍,由于负责摄影的同事小李还没有到达,当时一名城管人员正好带着整改通知进入酒店,她就跟着进去了。与此同时,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和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从酒店出来,说不要拍照,并说了一些难以用文字描述的脏话。小刘说,在此期间,她还按要求向黑衣男子出示了记者证,黑衣男子随后要求红衣男子出示整改通知。
南宁手机实习记者小聂几乎与小刘同时赶到现场。小聂证实:小刘已经按要求向黑人男子出示了记者证。然而,黑人和红人从未向我们展示过他们的身份。
小聂告诉记者:从两名男子虐待的角度来看,据估计,他们认为(小刘)手机上有他们的视频和照片。。小刘认为这是一次正常的新闻采访。如果对方不想拍他们的视频或照片,他们也可以显示自己的身份来解释情况,但他们从未提出自己的主张。
记者从小聂提供的另一段视频中看到,黑衣男子情绪激动,拿着手机砸在地上,大喊记者是廉价工作。
据南宁电视台摄像机记者小李介绍,当他到达现场时,红衣男子多次伸手遮住相机镜头。小李劝对方不要冲动,问对方:你是谁?。两名记者报警后,黑衣男子逃离现场。红衣男子对着镜头大声说:我是你爸!
小刘说,在虐待黑衣男子的过程中,他趁机抢走了她的手机,砸到了地上。他的手机第一次没有被打碎,就被小刘抢了回来。在同龄人小聂拍摄的视频中,黑衣男子第二次拿着手机砸到地板上。这一次,小刘的手机被砸碎了。
他抢了我的手机,打了我一巴掌。昨天下午4点左右,小刘在襄阳派出所告诉记者,警方赶到现场后,红衣男子等相关人员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然后去医院检查。到目前为止,我仍然感到面部和头部疼痛,是否有内伤,正在等待CT结果是确认的。小刘说,碎手机价值7000多元,根本用不上。小刘说,她在派出所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
当时在现场采访的小聂说,她转身走过一边,但在转身之前,她确实看到那个穿黑衣服的男人扬手打小刘。但小聂看不清楚小刘的哪一部分。
据青秀警方介绍,他们转移了现场周围的监控视频,证实黑衣男子打人。
该男子被拘留向全国记者道歉
黑衣男人是谁?当晚7点左右,青秀警方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涉案男子谢某某来自南宁,是酒店装修施工人员。
昨晚10点,谢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砸手机的事实。他承认他侮辱了所有记者,并通过记者镜头向全国媒体记者道歉。但对于记者小刘来说,谢不承认殴打,也坚持不知道小刘是记者。他说:即使你坐在监狱里,你也不会向记者道歉。
据青秀警方称,谢某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谢殴打小刘和红衣男子魏的案件。(资料来源:新浪新闻)
黑衣男人涉嫌什么违法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14岁以下或60岁以上的人;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故意破坏他人财产,达到刑法法定金额的,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故意破坏他人财产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赔偿。
3、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情节轻微的侮辱不以犯罪论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