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骑摩托车碾孩子
7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受伤儿童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肇事者徐某是一名孕妇,自首后正在接受调查。
现场监控录像显示,7月23日,一名穿着红色雨衣的女子在雨中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经过一条小巷时,一名儿童突然从路边跑出来。女子撞倒跑到路中间的孩子后,停了一会儿,从孩子身上滚了过来。摩托车上有明显的颠簸迹象。当孩子的母亲过来抱起孩子时,驾驶摩托车的女子没有回头,加速逃离现场。
揭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称,7月23日13时许,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乔南村兴群楼附近的村道上与行人刘(3岁)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交通事故。刘被送往医院进行初步检查,受轻伤,仍在医院观察中。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市第二旅迅速组织调查取证,跟踪肇事逃逸人员。7月24日13时许,徐(已怀孕25周)向交警市第二旅自首并接受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资料来源:腾讯新闻)
孕妇的特殊身份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为两孕妇女。刑事法对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其特殊身份,给予了特殊照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更适合采取监控措施;
(五)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措施。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错误;
(二)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改判;
(三)罪犯正在怀孕。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不危害社会的临时监外执行。
第四十九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75岁以下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悔罪;
(三)无再犯罪危险;
(四)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犯罪情况,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地点,接触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