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了严惩组织、强迫等卖淫犯罪的司法解释
新浪新闻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组织、强迫、诱惑、保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5条,进一步解释和解释了刑法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强迫、诱惑、保留、介绍卖淫罪的有关指控,统一和规范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解释》明确了刑法中组织他人卖淫的概念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引诱、容忍、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条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处理此类案件中财产刑的、特殊从业人员通风报信的定罪处罚。此外,《解释》还注重对未成年人、孕妇和智障人员的特殊保护。
组织卖淫罪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聘、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对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进行收集和控制。
侵犯的对象是社会保障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组织卖淫 卖淫和 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陋现象,法律一直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 犯罪行为比一般犯罪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进卖淫和嫖娼活动的传播,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氛围,严重破坏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保障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 犯罪对象是他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者卖淫窝点,集中和控制分散的卖淫行为,并在其中发挥组织作用的行为。规划是指规划、安排和制定卖淫活动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发挥领导和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聘、雇佣、强迫、诱惑、容忍等。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但构成犯罪的,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通常被称为客人、主人。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它是否是一个组织者取决于它是否在卖淫活动中发挥了组织者的作用。一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这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组织他人卖淫,知道这种组织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