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桶套司机头上因违反规定上车后门发生争吵
一名男子从公交车后门上车,被司机说了几句话。他在车里泼水,殴打公交车司机,把垃圾桶放在司机头上。
幸运的是,司机及时刹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涉嫌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犯罪嫌疑人雷。
事件发生在今年6月29日。当天晚上,雷某某在番禺区乘坐公交车。由于非法从后门上车的问题,他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了争吵。当车开到只有双向两车道的桥面路段时,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在司机何某某的头上,将他的头推到玻璃窗上。当时,汽车正在行驶,司机的视线完全堵塞,方向盘几乎失控。司机立即刹车,没有乘客受伤,但车撞上了桥下的桥护栏。车上的视频监控显示,雷某某的行动突然发生,车上的许多乘客都很害怕。
经办检察官认为,驾驶公共交通车辆是一项高度危险的作业。作为一名正常成年人,雷某随时可能对前者造成严重后果,威胁到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虽然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它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一般指控,是故意放火、水决定、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相当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要素,既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解释,也不能随意缩小适用范围。由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有限,只有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水决定、爆炸和放置危险物质的危险,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