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团伙偷天安门望升旗
近日,北京警方接到多名民众报警,称在观看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的路上,小偷偷偷走了财产。受害者项说,项和他的家人在7月初前往天安门广场观看升旗仪式。观看结束后,项和他的家人随着散落的人群离开广场,步行到南池子南口东北角的人行道,感到被挤压和。结果,他们发现随身携带的包装是人民币1.3一万多元现金被盗。
北京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和证据收集。在转移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后,发现约有10名嫌疑人共同犯罪,具有合伙、相互掩护等特点。警方迅速成立了一个工作队来进行案件调查。
工作组对最近的报告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自今年5月底以来,已有10多起盗窃案件。警方通过案件串,基本确定了20多名盗窃团伙成员。
工作组发现,该团伙的小偷每天凌晨3、4点前往南池子南口、南河南口或天安门广场西侧路,在升旗仪式开始和结束后寻找游客,主要针对旅行社团队游客。
据工作队介绍,当团队游客上下巴士时,几个小偷会挤到门口,有人掩护,有人封锁,有人看风,有人开始盗窃财产。背包女游客是他们的盗窃对象,小偷打开背包锁,迅速偷走手机或钱包,立即转移赃物。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工作组确定了盗窃团伙的犯罪规则和成员结构,并掌握了小偷的犯罪证据。7月17日凌晨4点左右,工作组开展了网络收集行动,派出100多名便衣警察前往前门西街和南河。当天20点左右,24名嫌疑人被依法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警方拘留24人
盗窃的连续犯罪形式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如一晚上在同一个棚子里偷五辆自行车,一晚上在一栋楼里偷两次。所谓连续犯罪,是指基于同一或一般犯罪意图,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违反同一犯罪的犯罪。连续盗窃的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这是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应当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12)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起诉,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一年内,应当累计盗窃数额。许多人认为上述识别原则与解释的规定相冲突,作者认为这存在解释的语义不清楚,但根本原因是对解释的误解。
《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了多次盗窃数额的计算,不包括构成连续犯罪的多次盗窃,因为如何计算连续犯罪的多次盗窃数额已成为共识。《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多次盗窃的含义与《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含义不同。第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具体含义;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外,还包括其他多次盗窃。例如,它不是每年三次,而是两年或三年。每次构成犯罪,三次在起诉期限内的,应当累计计算;另一个例子是行为人三次盗窃,包括家庭盗窃、公共场所扒窃和办公室盗窃。每次构成犯罪的,应当在起诉期限内累计计算。刑法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一般可以解释为三次。
解释第五条第(12)项除了规定如何计算多次盗窃的数额外,还规定了两次盗窃的数额。本条规定: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一次盗窃在一年内的,应当累计盗窃数额。例如,第一次盗窃的数额不构成犯罪,一年内实施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其他犯罪情节的,应当累计计算两次盗窃的总和,然后定罪量刑。第一次构成犯罪,在起诉期内,第二次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第一次盗窃的数额定罪处罚,第二次盗窃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三次以上盗窃,首先分析每次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分析是否在起诉期内,构成犯罪,在起诉期内,如果有三次以上,应累计计算盗窃金额,然后定罪量刑。符合这一条件的盗窃只有两次的,按照两次盗窃的金额计算规则定罪量刑,只有一次的,按照盗窃的金额定罪量刑。排除累计计算盗窃金额以外的盗窃行为,视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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