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逃跑17年,被捕前资产过亿的公司即将上市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外报道,该局老兵营派出所民警借助智能警务创新追逃技术,在7月16日在成都逮捕并押解回太原,发现一名逃犯漂白伪装双重身份。逃犯因盗窃现金罪被判处服刑。后来,他在服刑期间潜逃,化名为张和陈。后来,他在广州、太原和成都拥有三家公司,拥有数亿资产。在被捕之前,逃犯在成都开设的公司即将上市。
经调查:李(男,42岁,江苏扬州州人)于1997年7月因涉嫌与他人盗窃现金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监禁。在陕西省韩城监狱服刑。由于他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监狱派出了他的外务证书在监狱外工作。2000年,由于他的出色表现,监狱处理了减刑。在此期间,李联系了他的家人,讨论了他出狱后的计划,但他的父母不喜欢他儿子盗窃的无耻行为。他们对此漠不关心,让他四处游荡,不欢迎他回家。他的前妻也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再婚了。李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在剩余刑期仅一年的情况下,他借囚犯的外务证书越狱。2001年,他被陕西省公安厅追捕。
越狱是什么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逃逸罪,是指依法被拘留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离拘留、改造场所的行为。
犯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拘留、逮捕、拘留、监督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与犯罪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的必要环节。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拘留场所主要是指拘留中心。改造场所主要是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青年犯管教所等。此外,在拘留罪犯的道路上,也应视为监管场所的范围。例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拘留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和审判的途中逃跑,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拘留到劳动改革机关的途中跳车、越船逃跑。犯罪人的逃跑方式有两种:使用暴力逃跑和未使用暴力逃跑。未使用暴力逃跑是指犯罪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在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准备的情况下逃跑。使用暴力逃跑是指犯罪人通过殴打、捆绑司法工作人员或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摆脱其监督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人逃跑,一起逃跑。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逃跑,都不影响犯罪的建立。逃跑的形式是指犯罪人通过殴打、捆绑司法人员或者威胁、恐吓和其他胁等胁迫行为来摆脱其监督控制的原则。如果大多数人参与犯罪有重伤或者集体逃跑,都应该受到惩罚。
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和刑事诉讼法被拘留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一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未决犯;二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动改革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动教人逃跑的,不构成犯罪。被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人不愿意被拘留或者劳动改革逃跑的,依照逃跑罪处罚。
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人逃跑的目的是逃避拘留和惩罚。没有逃避拘留或者惩罚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组织越狱罪是指监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离监狱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一般采用暴力手段与国家专政机关公开对抗;客观上,逃犯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大多数押犯在主要分子的指挥和规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离越狱。逃跑罪一般只是个别罪犯的单独逃跑。
在这种情况下,囚犯李私下逃跑,而不是组织他人越狱,其目的是逃避拘留,构成逃跑罪,而不是组织逃跑罪。因此,本案中的越狱行为应构成逃跑罪。欲了解更多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