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抢,巧脱险,临危不乱,与歹徒打交道
一天早上,在东阳市工作的江西女子小慧(化名)下班后独自走回家。经过一段偏路后,一名男子突然冲上来,把小慧压在地上,让她交钱。小慧一想挣扎,男子就用刀架在脖子上。
为了避免受伤,小惠不敢动。我只有100元现金,但我可以用手机转账给你。小惠平静地说。那人拿着小惠的手机,问了密码,放进口袋。
男子坐下后,用刀架在小惠的脖子上,让他不动。小惠恳求道:你把刀收起来,我不会跑的。那人惊呆了一会儿,收起了刀。这时,小惠突然想起她有一包香烟给男朋友买,所以她故意说她想坐起来抽烟,问那人是否抽烟。
男子同意后,小惠坐起来,拿出香烟给男子,点了一支。抽烟的时候,男的说心情不好,没钱。小惠劝他不要冲动,说可以多和他聊聊天。
这时,小惠的手机响了。小惠说他肯定是男朋友打来的,所以男人把手机还给了小惠。接完电话后,小惠对那人说:让我回去。我男朋友知道我下班后会走这条路,他会找到的。谁知道呢,听了这话,那人把小惠拉到附近的公园。小惠过马路时,挣脱了那人,向路过的汽车喊救命。那人立刻逃走了。
接到报告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根据线索在白云街逮捕了抢劫嫌疑人王。
经调查,22岁的王来自贵州贞丰县。他原本在东阳的一家针织厂工作,几天前刚辞职。因为和女朋友分手心情不好,向朋友借的几百块钱快用完了,就有了抢劫的念头。
目前,王某已被依法拘留,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侵犯复杂对象,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抢劫财产或者轻伤以上后果之一,为抢劫既遂;抢劫未遂。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界限应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产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了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了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应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财产没有被抢劫,对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伤害也应被认定为犯罪的既遂。
3、财产的获取和重伤或死亡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未抢劫财产但轻伤的,视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成功只是为了区分犯罪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因此,加重犯罪或情节加重犯罪,只要有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完成所有的构成要素,建立成功。作者认为,应区分普通抢劫、转型抢劫、加重抢劫三种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