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日游5名黑导游被判刑
在以40元的价格报名参加北京一日游项目后,他被要求在旅游途中支付160元的自费项目。在邓先生拒绝付款后,他不仅受到了车上导游的威胁,还被对方扇了两巴掌。去年9月28日,我们的报纸报道了游客在北京一日游时被扇耳光事件。5名黑人导游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言语威胁扇游客耳光
20169月17日,一段北京一日游被欺诈,游客被殴打的视频在的视频在互联网上流行起来。据北京警方报道,犯罪当天,两名群众报警,称导游被迫在居庸关3号停车场收取二次费用。
视频中,三名男子围着一名游客在公交车上打耳光,要求他滚下车。另一名穿黑衣服的女子对其他乘客说:你明白吗?
同日,游客邓先生和他的团队参观了故宫博物院。与客人协商后,他们以40元的价格参加了北京一日游。11点左右,公共汽车聚集了30多名游客前往平庸的海关。当公交车到达昌平西关环岛时,导游陈要求每人支付160元自费项目,然后开始收钱,另一位导游李合作。邓先生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并受到了他们的语言威胁。
之后,汽车经销商前往居庸关停车场。陈和邓先生吵发生争吵。李某和王某、余某等三人提前通过电话联系,进入车内对邓先生进行口头威胁,王某和余某各打了邓先生一巴掌。邓先生给了他们100元下车。在此期间,游客张女士用手机录像,然后上传到网上。
这段视频引起了北京警方的注意。2016年9月18日,警方在北京、河北等地逮捕了韩、陈、李、王等5名嫌疑人。经审查,昌平检察官起诉了上述5人。
检方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韩某组织陈某、李某、王某、余某等人在王府井某胡同非法从事一日游活动,无旅游业准入资格,强行收取游客自费。2016年9月17日,韩某在王府井某胡同指示陈某、李某带领游客乘坐旅游大巴进行非法一日游活动。当车辆行驶到昌平区西关环岛和居庸关停车场时,陈某、李某、王某、余某强行收取张女士、邓先生等10余名游客自费1720元。
低价吸引中途涨价
在审判过程中,韩、陈、李和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辩称只收了600元,其余钱不是他在车里收的,与他无关。
据几人介绍,自2015年12月以来,几人以低价吸引、中途涨价的方式从事非法一日游活动。司机不固定,以减少被检查和获得游客信任。
每天在前门、紫禁城等地,以低价(40-100元)到长城、十三陵、鸟巢、水立方,负责车费和午餐,不收取任何费用为诱饵吸引游客,然后带游客到韩非法一日游出发点或租车到这里。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韩、陈、李、王、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依法处罚。
鉴于被告余自动自首,如实自首;其他被告韩等人如实自首,审判自愿认罪,被告余赔偿受害人邓先生的损失,得到邓先生的理解,陈、李、王、余也主动提前支付部分款项。因此,决定分别对五名被告给予较轻的处罚。
最后,韩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元。陈、李、王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2000元。余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款2000元。(来源:北京晨报)
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 公司、企业 股份 、 债券 或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具体经营活动的。
犯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交易事实,尽管这种不平等的交易是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样的交易,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立即抢劫财产,应视为抢劫,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