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截获最强走私女
6月30日晚6月30日晚上8点多。在入境客流中,一名中年妇女引起了海关官员的注意。海关官员描述说:当我看到这个女人时,我觉得有点不对劲。现在天气很热,但她穿得有点多。她的短袖上衣外面有一件开衫,但她的脸红润,不像生病了。此外,她的手臂和腿都很纤细,但上半身有点臃肿,身体比例不协调。海关官员最初判定他涉嫌人身绑藏走私,因此让他通过金属探测门。当它通过金属探测门时,仪器上部的红灯全部亮起并猛烈报警,这意味着当事人应该有大量的金属物品。因此,海关官员依法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这一调查让在场的海关官非常惊讶。这应该是我们发现的绑得最多的一次。海关官员介绍说,这名妇女用内衣和腰部包裹在胸部和腰部,并个部都被绑在一个密封的手机上,就像一个密封的102层手机上。此外,她还用密封胶带插入了大约102层的手机,每个密封胶带和102个密封胶带插入一圈。
近期罗湖海关走私数量最多
据罗湖海关官员介绍,该海关最近还查获了许多人身绑定手机的案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使用胶带、腰封和护膝工具将手机绑在腰部和腿部,一些女性使用安全裤隐藏在胯部。从绑定手机的数量来看,基本上至少有10部,最多只有70或80部。这是一个人第一次绑102部手机和15块手表。目前,当事人已被海关立案。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罚:
(1)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逃税罚款。
(2)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逃避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货物逃税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货物、逃税不足5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逃税;逃税不足250万元的,认定为逃税巨大;逃税超过250万元的,认定为逃税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逃避应纳税额五十万元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走私犯罪;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
(五)聚众阻挠缉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