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杀人狂魔:只要落单,不在乎漂亮不漂亮
据全球网报道,强奸杀人犯姚昌凤解释说,他逃往湖南、重庆和湖北。到目前为止,姚昌凤共解释了13起强奸案(包括未遂强奸和猥亵),其中包括3起谋杀案。姚昌凤被捕后,公安机关和同事带他到犯罪地点确认现场。他一路上都很冷静。应该说他很平淡,没有反应。当我们问他时,他说他是一个孤僻的人。我们问他犯罪的目的是什么。他说这是为了满足他的欲望。当被问及如何选择犯罪目标时,他说他选择了一个单身的女人,因为她相对较小,很容易被他控制。至于他的年龄,他没有选择。据警方调查,最大的受害者48岁,年轻的十几岁。他说,新昌的第一起谋杀案是因为他当时读了黄色小说。
姚常凤曾解释说,他在新昌犯罪是因为他读了黄色小说。2009年,姚常凤有一次坐公交车回家,在长途车站买了一本黄色小说。我看小说的时候有冲动。当我看到女人独自一人时,我想冲上去强奸她们。因为他们(强奸时)会反抗喊叫,所以被杀了。这样说的时候,姚常凤脸上没有表情。在重庆梁平的山上潜伏期间,姚常凤犯下了七起强奸案。有时候看到(独自一人)他们在路边。强奸后,他们逃跑了。他们求饶,没有杀人。姚常凤对受害者印象不大。我不在乎漂亮不漂亮,但他们都独自一人。
强奸罪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国家,强奸都是犯罪行为。
本罪侵犯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妇女。
客观上,强奸罪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可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抗拒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道、不可抗拒的状态。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非法行使被害妇女人身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塞、卡住脖子、压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手段,使妇女不敢抵抗。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威胁、恐吓受害妇女,实现精神强迫,使妇女不敢抵抗,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其不敢抵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被害妇女不知道抗拒或不可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通过酒精灌醉或药物麻醉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睡觉的机会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人强奸,利用妇女重病的机会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状态强奸;假强奸妇女;组织使用道教、邪教组织或迷信强奸妇女。
违反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以妇女不能抗拒作为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采取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受害妇女的强制性程度也不同,受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抵抗形式也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有些人绝望地进行剧烈抵抗;有些人挣扎或乞求,抵抗不明显;有些人向前看,没有抵抗,等等。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受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确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14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煽动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共犯处罚。
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有通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来满足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果构成犯罪,则以强制性猥亵罪论处。
在本案中,嫌疑人姚常峰强奸并杀害了多名妇女,其行为可能构成强奸、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具体指控应根据案件证据确定。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