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全球网络报道: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陈文辉、郑金峰、黄金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交叉,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买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新余、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海南海口、租赁房屋作为欺诈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地产局工作人员,以贫困学生助学金、购买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欺诈对象,拨打欺诈电话,骗取他人的钱。累计拨打欺诈电话2.3骗取他人总共56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20172007年7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处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峰、黄金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欺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郑金峰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款60万元;被告黄金春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款40万元;被告熊超有期徒刑8年,罚款20万元;被告陈宝生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款15万元;被告郑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款40万元;被告熊超有期徒刑8年,罚款20万元;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其他方式窃取或者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种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其他方式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所谓的故意,即知道披露和泄露他人的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危害社会,但仍然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2007自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的本质是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手段实施诈骗,实施两种行为,违反两种犯罪——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处几种犯罪。更多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