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野生猕猴被抓
2016年底,在成都火车北站的一栋住宅楼里,成都森林公安部门救出了11只非法偷猎和出售的野生猕猴,并带出了一个特殊的猎捕、运输和出售猕猴网络。
半年后,本案主要涉案嫌疑人全部归案,办案民警收到河南猴乡新野县两封信——一封举报马亮团伙长期在四川等省非法捕卖猕猴。
另一封,以新野猴艺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由,为犯罪嫌疑人求情。
目前,此案已被调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
猴人从外地来 买了11只野生猕猴
20162012年12月12日,成都火车北站的一间黑房子角落里有五个铁笼。11只野生猕猴蹲在里面,或坐着或躺着。再往里走,两个人坐在床上,手里拿着一把钱数钱。
这两个人来自河南省新野县,是著名的猴乡。2016年12月10日,他们从襄樊乘火车出发,当晚11点到达成都北站,在附近找到了一家小旅馆。睡了几个小时后,他们在黑暗中起床,在石羊场车站叫了一辆野生租车,跑了几百公里,去凉山州冕宁县接张康洪。
当马亮和徐森赶往凉山州冕宁县时,张勇和张强也从河南新野来到成都,住在同一家小旅馆里。他们是猴子的买家,等待着马亮的现货。
另一方面,马亮徐森成功地与张康洪相遇。11只大小猴子被放进5个铁丝笼里,然后放在行李袋外面。这些猴子中有8只小猴子和3只大猴子。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母猴和体重不超过8公斤的公猴被称为标准猴。因为它们年轻,将来训练猴戏技巧更方便,所以价格也更高。
11日夜,两人先后回到小旅馆,不同的是,多了五件大行李。
11猴子卖了13800正数钱,被抓了
检查货物并给钱后,交易就完成了。根据协议,马梁和徐森还安排人员到成都进行分销和转运,并将猴子带回河南。但这是后话。目前,他们先高兴地数钱。
20162012年12月12日凌晨,在马亮和徐森数钱的同时,成都森林公安警察跟踪调查了一天,破门而入,并获得了赃物。从河南到成都,再到冕宁,数千公里的行程非常紧凑和周密。乍一看,他们是老兵。在调查中,警方发现,为了逃避打击,马和徐也做了很多准备。他们通知带猴子的人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个团伙一贯的做法是用玩猴子来处理相关部门的检查。此外,为了看起来更真实、更可信,马亮和其他人在运输过程中从不携带三只以上的猴子。一个毫无疑问,另一个可以减轻事故的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马梁从张康洪手中买了11只猴子,8只标准猴子每只1400元,3只大猴子打包2600元,支付张康洪13800元,卖给张福、张强,是一只2000元的标准猴子。这些标准猴子被运回河南新野后,以在当地出售约5000元。
跑进深山躲了半年 卖家终究没跑掉
这些人不是第一次来四川做这件事(买卖猴子)。据警方称,以马梁为核心的团伙从事野生猕猴非法销售至少几年。仅在2016年下半年,他们就与抓猴子的张康洪进行了四五次交流。
张康洪,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人,常年在凉山州各县买卖山货。马亮和徐森被捕后,张康洪闻风而逃。2017年春节前,调查人员前往凉山进行两次逮捕,但都利用地形优势逃跑了。我听说他说了一些残酷的话,三年内永远不会下山。警方表示,张康洪的亲因卖猕猴而被判刑,所以他们特别警惕,春节没有下山。最后,我们把他列入了追捕名单,只要他出现,他就会立即被逮捕。2017年5月底,张康洪回家过端午节。他一出现,就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了。到目前为止,这起重大案件的另一个重要人物已被归案。
张康洪归案后,森林公安民警经过侦察和审讯得知,马、徐二人指使张康洪利用地利人情之便在冕宁一带组织猎捕收购,再由马、徐二人组织转运和分销。以马亮为核心的这个团伙已经形成完整的“流水线”操作链条。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检察机关。据办案民警介绍,猎捕、运输、买卖猕猴被证实达到10只以上的,将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大案件,按照我国刑法,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成都森林公安局在马、徐等四人被捕后,收到了河南新野的两封信。
一封举报:运输时猴子多会非正常死亡
求情:猴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希望从宽从轻处理
签名为河南新野人的举报信对马、徐等人的行为表示愤慨。除了猴子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异常原因死亡外,他们还攻击幸存猕猴到达新野后训练的经历。
但另一封信表达了完全不同的意思。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向成都市森林公安局发函介绍,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希望能从宽处理四人。
非法猎捕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和驯化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携带、邮寄、使用他人、使用方式:销售,包括销售和加工利用营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