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贫困生替考被抓
吴检察官,请帮我。我已经联系了就业单位。如果我被判刑,我的学习和工作将消失。我该如何面对老师、同学和家长?……今年年初,一名大学生小秦(化名)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求情书。自去年年底以来,检察官还收到了其他五名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求情书。
这六名贫困学生以前在学校表现出色,但他们在自学考试中被捕,他们的未来立刻蒙上了阴影。面对厚厚的信件,检察官在刚性的法律规定和学生的未来之间进退两难。经过实地考察,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研究,认为六名学生是初犯和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历城区检察院灵活处理案件,决定不起诉他们。
去年4月17日,在泉州市一所中学举行的福建省高等自学考试安全管理与生产技术课程考试中,监控教师在三个考场中发现,许多学生的外表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与门票上的照片有很大的不同。从注册信息来看,申请考试的考生都在40岁以上,这些参考学生只有20岁左右,检查信息一眼就能看到。监考人员带着五名考生到办公室询问,他们很快承认了报酬的诱惑,并为他人参加了考试,监考人员立即报警。
经调查,警方发现这是两起案件,经层层追查,共逮捕14名犯罪嫌疑人。
20142016年4月,潘某通过他人借用潘某华(化名)身份证后,想以潘某华的身份报名参加福建省高等自学考试,以评估助理工程师资格。8月,潘某找到肖某帮忙申请考试。肖立即以潘某华的名义申请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6年4月,为顺利通过考试,肖联系了朋友朱某,帮助组织人员代替潘某华参加考试,并将潘某华的相关信息发送给朱某。朱还联系了一所大学的研究生小秦,让他帮忙找枪手。小秦找到了他的同学小强(化名),并承诺如果他能帮助潘某华顺利通过考试,他可以得到150元的报酬。即将毕业的小强因家庭经济困难同意了。
随后,小秦向朱发送了小强的头像。朱在网上联系了制作假身份证的人员,并制作了一张以小强为头像和潘某华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去年4月16日晚,小秦打印了门票,并与身份证一起交给了小强。去年4月17日下午2点,小强带着这些文件到考场参加工程建设监理课程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
事发后,警方先后逮捕了潘某、肖某、朱某、小秦、小强。潘某华没有参与犯罪过程,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检方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三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十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虽然一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能视为犯罪。由于不是犯罪,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经过了起诉期限的,不再起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没有伤害,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对起诉期限有具体规定。犯罪已经过了起诉期限,不起诉,这是现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三)特赦免除刑罚
特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常务委员会。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特定罪犯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未告知或者撤回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
中国有四种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公民的个人权益,如婚姻、声誉等,本质上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是否追究受害人的刑事责任,由公民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受害人和其他有权告知的人不告知或撤回告知,人民检察院将不依法起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意味着失去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不起诉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外犯罪,应当依照中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受到刑事处罚的(刑法第十条);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刑法第十九条);
(三)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为犯罪准备工具制定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
(五)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造成损害的(刑法第二十四条)
(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刑法第二十七条)
(七)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或者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考虑不起诉。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改表现和一贯表现。只有当他们真的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有利时,他们才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称不应起诉为法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调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之间做出独立的选择,因为缺乏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不能提出起诉。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的可以一词并不准确,科学的意义是应该。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对定罪证据有疑问,不能核实属实;
(2)缺乏必要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三)证据定罪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