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大火扑灭死亡22名嫌疑人
据新浪新闻报道,7月16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常熟市玉山镇泾泾2区74号楼16日凌晨4时32分发生火灾。据初步了解,火灾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房屋。截至今天上午10时45分,泾泾2区74号楼的火灾现场已清理完毕,共发现22名死者,另外3人受轻伤。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首次赶到现场指挥处置。
16周一下午,江苏省常熟市在玉山镇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据官方报道,玉山镇泾泾新村2区74号楼发生火灾,嫌疑人藏在泾5区3号楼2单元屋顶水箱内,当天下午15时30分被工作队抓获。
什么是放火罪?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指控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侵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二是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一旦实施放火行为,可能会对大多数人造成伤亡或遭受不可预测的重大损失。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产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用各种引火物直接点燃公私财产;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防火义务,允许发生火灾。比如一个电气维修工人发现他负责维修的电气设备损坏了,可能会引起火灾,但他不维修就让火灾发生。这是不作为的放火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很大,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故意的,就不构成放火罪。
在本案中,嫌疑人以放火的方式烧毁了房屋,造成2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及了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事实上,如果是故意的,应当追究放火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以立即判处死刑。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