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达房地产诈骗案三名被告认罪,被指示诈骗近15亿元
据《环球时报》报道,据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郭文贵(在逃)指示时任玉达房地产副总经理的马成(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10家空壳公司,0家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以解决其实际控制的玉达房地产资金需求。马成与当时玉达房地产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的被告张新成商量,以空壳公司和郭文贵实际控制的郑州玉达国际贸易酒店有限公司、郑州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中良银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从2008年5月至2015年4月,从多家银行骗取人民币40多次14.351亿元。根据郭文贵的指示,上述资金用于偿还裕达房地产等单位的债务,并向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外转账。至于犯罪,还有2.12未归还亿余元。
12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三名被告在法庭上忏悔,并承认他们的行为是郭文贵的指示。
贷款诈骗罪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原因,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以其他方式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大量贷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犯罪和非犯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确定欺诈性贷款罪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会被视为欺诈性贷款罪。在现实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时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也非常复杂,如一些由于管理不善或市场变化,利润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但他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所以他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有些人估计他们的偿还能力太高,所以他们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虽然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该被视为犯罪。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方式获得贷款的人才构成贷款欺诈罪。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者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诈骗罪的对象包括货币和财产,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且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2.发生的领域不同。这种犯罪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贷款过程中;诈骗的领域非常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包括金融领域。3.侵权对象不同。这种犯罪不仅会侵犯国家和公共贷款的所有权,还会侵犯国家相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属于复杂对象;诈骗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虽然这两种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这种犯罪所使用的方法是围绕诈骗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数额有关,如虚假引入资金和项目的数额等。5.诈骗罪的起点和虚假合同的起点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五十条的规定,起诉金额为2万元;欺诈的起点金额一般在3000元左右。两者是普通法律与特殊法律的关系,欺诈是普通法律,贷款欺诈是特殊法律,根据一般规则,特殊法律优于一般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从2008年5月到2015年4月,通过伪造合同和虚构投资项目,从多家银行骗取了40多次人民币14.351亿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并构成共同犯罪。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有关刑事问题!